各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
为做好公司债券2018年半年度报告的编制、报送和披露工作,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9号——公司债券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39号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以下简称《3号准则》)、《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债券存续期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企业债存续期监管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信息披露相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披露主体和披露时间
本次半年度报告披露主体包括:(1)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及企业债券的发行人;(2)2016年9月1日前发行、约定披露半年度报告或委托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的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3)2016年9月1日后(含当日)发行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以下合称“发行人”)。
凡在2018年6月30日前在本所上市或进行转让服务、且在半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之前(含当日)未到期或到期未能全额兑付,以及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在本所上市或进行转让服务、且未披露2018年半年度报告的发行人应当按照《管理办法》《39号准则》《3号准则》《企业债存续期监管通知》《上市规则》《暂行办法》《通知》及本通知的相关规定,做好2018年半年度报告的编制、报送和披露工作。
发行人应当于2018年8月31日前,通过本所网站、本所指定信息披露网站www.cninfo.com.cn、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或固定收益品种业务专区等渠道披露2018年半年度报告。
二、半年度报告编制要求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按照《39号准则》《3号准则》和《上市规则》第4.2.2条的规定编制半年度报告。本所上市公司的公司债券半年度报告披露工作还应符合本所其他有关规定,并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流程办理。企业债券发行人应当参照上述规则的规定编制半年度报告。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按照《暂行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并参照《上市规则》第4.2.2条的规定编制半年度报告。鼓励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参照《39号准则》编制半年度报告。
三、创新品种债券半年度报告编制的注意事项
发行人发行绿色公司债券、创新创业公司债券、可续期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等创新品种债券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支持绿色债券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开展绿色公司债券试点的通知》《中国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创业公司债券试点的指导意见》《创新创业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业务办理指南第3号——可续期公司债券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交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在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进行专项信息披露。
四、半年度报告披露预约及数据报送事项
为提高2018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工作效率,请各发行人、受托管理人完整填报本通知附件《信息披露登记表》,进行2018年半年度报告披露预约(上市公司及股转系统公司填报在相关交易场所预约披露时间;已披露2018年半年度报告的,填报实际披露日期),并请受托管理人将汇总的《信息披露登记表》(见附件)于2018年8月20日前提交至邮箱:szsebond@szse.cn。非上市公司发行人变更预约披露日期的,应至少于预约披露日前两个工作日向我所提交变更申请,说明变更原因;原则上仅允许变更一次预约披露日期。
提交披露文件时,应当通过“固定收益品种业务专区-模版下载”栏目下载更新“财务数据制作客户端软件”,并制作后缀为“.rd”定期报告数据文件,作为报备文件同时提交。如发行人为深市上市公司且已向深交所报备同一报告期财务数据文件的,无需重复提交报备。
五、其他事项
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了解其所担负责任的性质,并承担相关规则及协议所列明的责任;承销机构、受托管理人应根据相关规定,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协助发行人提交相关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8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