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债券发行人、承销机构及受托管理人:
为进一步提高债券信息披露质量,强化信息披露的风险揭示作用,做好公司债券及企业债券发行人2018年半年度报告编制、报送和披露工作,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9号-公司债券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公司债券半年报准则》)、《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债券存续期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信息披露相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等相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发行人应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有关规则,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编制、报送及披露半年度报告。
二、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按照《公司债券半年报准则》等规定做好半年度报告与摘要的编制及披露工作。企业债券发行人应参照《公司债券半年报准则》等规定编制及披露半年度报告。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发行人应按照《通知》等规定做好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及披露工作。
三、以下两类发行人应于2018年8月31日前完成2018年半年度报告的披露工作:
(一)2018年6月30日前,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在本所上市/挂牌,且债券在2018年半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之前(含当日)未到期的发行人;
(二)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间,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在本所上市/挂牌,且未披露2018年上半年财务报告的发行人。
前款所称发行人包括:一是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及企业债券的发行人;二是2016年10月15日前发行、募集说明书约定披露定期报告或约定进行信用评级的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三是2016年10月15日后(含当日)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
四、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发行人应使用上交所公告编制软件(债券版)内嵌的word模板编制半年度报告,并以经软件校验的word版本提交。各承销机构及受托管理人应督促并协助发行人使用上述软件编制、报送及披露半年度报告。软件的获取方式、使用方法及相关内容由本所另行通知。
依据发行人的资信状况及过往信息披露情况,本所可以要求不同发行人使用不同半年度报告模板。
五、发行人发行绿色公司债券、创新创业公司债券、可续期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等特定品种公司债券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支持绿色债券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开展绿色公司债券试点的通知》《中国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创业公司债券试点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预审核指南(四)特定品种-可续期公司债券》《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交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在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进行专项信息披露。
六、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了解其所担负责任的性质,并承担相关规则及协议所列明的责任;承销机构、受托管理人应根据相关规定,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协助发行人递交相关公告。
七、发行人应当在本所网站披露半年度报告。
八、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的本所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披露工作按照《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8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相关规定办理。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