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规范基本建设财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根据财政立法工作计划,财政部制定了《基本建设财务规则》(以下简称《规则》)。2016年4月26日,楼继伟部长签署财政部令第81号,公布《规则》,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近日,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规则》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制定《规则》的必要性?
答:首先,是从更高的法律级次规范基本建设财务行为的需要。目前,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主要是2002年颁布实施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及相关配套文件。现行规定已执行了14年,在我国基本建设投资迅速增长的时期,对规范基本建设财务行为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完善管理制度予以规范:一是现行规定是规范性文件,中央有关部门、中央有关企业、地方财政部门反映其法律级次低,约束力不强;二是现行规定较零散,没有全面、系统地反映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状况;三是部门预决算、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非税收入管理、政府收支分类、政府债务管理、中期财政规划、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等各项财政制度改革,对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创新和充实了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内容和手段,需要予以体现。
其次,是贯彻落实投资体制改革精神的需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出了明确要求,现行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部分规定已不符合投资体制改革方向和简政放权的精神,需要予以修改。
再次,是防范和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的需要。近年来,工程建设领域一直是腐败问题的重灾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对于预防和惩治工程建设领域腐败具有重要意义。
问:制定《规则》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制定《规则》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体现简政放权理念。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简政放权的要求,根据财政职责确定《规则》适用范围。在管理内容上,重点规范财政资金的使用、基本建设财务基础工作和主要风险点,对可以由项目建设单位自主决策、自我管理的内容充分放权。二是做好与相关制度的衔接。《规则》与现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了衔接,避免制度间相互矛盾。同时与预决算、资产管理和国库管理制度,以及国家有关政策做了衔接,立足于满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实际需要。三是全面、系统规范基本建设财务行为。《规则》以基本建设项目资金运行轨迹为逻辑顺序,全面涵盖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各项工作,搭建起基本制度框架。对需要详细规定和时效性较强的内容将通过配套规范性文件以及工作安排等具体规范。
问:《规则》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规则》共分12章63条,包括总则、建设资金筹集与使用管理、预算管理、建设成本管理、基建收入管理、工程价款结算管理、竣工财务决算管理、资产交付管理、结余资金管理、绩效评价、监督管理和附则。具体包括:一是明确《规则》适用范围。适用范围为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财务行为,以及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使用财政资金的基本建设财务行为。同时,在附则中明确了接受国家经常性资助的社会力量举办的公益服务性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基本建设财务行为,以及非国有企业使用财政资金的基本建设财务行为参照本规则执行。使用外国政府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基本建设财务行为执行本规则,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是强化项目预算管理。明确项目资金预算应当纳入项目主管部门的部门预算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统一管理,项目财政资金预算按财政预算管理要求编制、审核、执行和调整等。三是规范建设成本管理。明确项目建设成本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和其他投资支出。四是规范工程价款结算管理。明确工程价款结算按照合同约定和结算程序支付。适当降低工程质量保证金比例,允许资信好的施工单位用银行保函替代工程质量保证金。五是规范竣工财务决算管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实行先审核、后批复的方法,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大型项目,单项工程竣工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可以先编报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尾工工程投资不得超过批准的项目概(预)算总投资的5%。项目年度资金使用情况等应当按要求编入部门决算或者国有资本经营决算。六是调整结余资金管理。明确非经营性项目结余资金,首先用于归还项目贷款,财政资金剩余的部分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的3个月内缴回国库。七是建立健全项目绩效评价制度。明确了绩效评价的原则、内容、指标体系、职责分工和结果运用。八是建立健全项目监督管理制度。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项目财务信息报告制度,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财务行为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财政部门加强对基本建设财政资金形成资产的管理。
问:《规则》与相关财务制度如何衔接?
答:首先,在与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衔接方面,《规则》是在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制度体系下对基本建设财务行为的专门规范,即在单位财务行为中,涉及基本建设的财务行为执行《规则》,要求单独核算。
其次,在与企业财务制度的衔接方面,《规则》是在企业财务制度体系下对基本建设财务行为的专门规范,即在特定企业财务行为中,涉及基本建设的财务行为执行《规则》。《规则》适用于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使用财政资金的基本建设行为等。与现行制度相比,缩小了企业的适用范围,不再包括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使用非财政资金的基本建设财务行为,并将非国有企业使用财政资金的基本建设财务行为调整为参照执行。
问:下一步有什么工作安排?
答:一是尽快组织好《规则》的学习培训工作。指导各地方、各部门根据当地和本部门情况开展培训,保证《规则》的顺利实施。二是督促各级财政部门和中央有关部门根据《规则》制定或修改完善相关管理办法。贯彻落实《规则》各项规定,不断提高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水平,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三是抓紧制定《规则》配套制度。制定或修改完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建设成本及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等方面的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