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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1990-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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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审计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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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关于加强教育经费审计工作意见的通知

小竹前瞻:该通知提出了加强教育经费审计的意见,包括审计的重点、分工和要求,以及严格执法和几个具体问题。重点包括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重点学校,以及带普遍性倾向性问题的专题调查。要求国家审计机关负责审计教育主管部门和重点学校,并对教育主管部门和有关业务主要部门内部审计机构已审计的学校进行抽审。对于教育主管部门的审计,可以结合行政单位的定期审计进行。对于重点学校的审计,要逐步做到经常审计,每年审计一次。同时要认真贯彻依法审计严格执法的要求,对审计查出的违反财经纪律问题,必须依据有关财经法规严肃处理。

教育在经济建设中处于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国家在财政比较困难的情况下,每年仍不断增加教育经费拨款,而且还逐步建立和完善了以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新体制,增加对教育的投入。为了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各级审计机关必须认真贯彻李鹏总理关于“切实加强教育经费使用的管理和审计监督,杜绝挪用浪费现象”的指示,加强对教育经费的审计监督,促使教育部门和单位加强管理,遵守财经纪律,杜绝挪用浪费,提高办学效益。根据今年全国审计工作会议确定的在今后两三年内要把教育经费审计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的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审计的重点


一是各级教育主管部门,主要审计其资金管理和分配情况,有无挤占挪用教育经费等问题。特别是挪用各项专款和社会集资等多渠道筹措的资金盖房子、买汽车、经商办企业等问题。


二是重点高等学校,主要审计其有无严重损失浪费问题以及学校创收、社会集资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三是对一些带普遍性倾向性问题进行专题调查。比如学校后勤承包和校办公司经营管理、学校人员结构效益(包括教职工与学生比例、正式工与临时工比例)、学校实验设备物资利用效益、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等。调查中发现好的经验要注意总结,发现违纪问题要认真查处,调查后要写出报告。


二、审计的分工和要求


1、国家审计机关负责审计教育主管部门和重点学校,并对教育主管部门和有关业务主要部门内部审计机构已审计的学校进行抽审。对于教育主管部门的审计,可以结合行政单位的定期审计进行。对于重点学校的审计,要逐步做到经常审计,每年审计一次。对有健全的内审机构、胜任工作的审计人员和有比较完善规章制度的教育主管部门,也可以委托其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向审计机关报告。


2、教育主管部门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下属的其他学校,主要依靠这些部门的内审机构负责轮审,有条件的特别是对那些有一定业务收入的学校,也应逐步实行经常性审计。


3、各级审计机关要加强对教育主管部门内审机构的业务指导,已经建立的要帮助他们积极开展工作,尚未建立的要促其尽快建立。


三、严格执法


各级审计机关要认真贯彻依法审计严格执法的要求,对审计查出的违反财经纪律问题,必须依据有关财经法规严肃处理。对于治理整顿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同有关部门商量提出意见,请示本级政府后处理。对于查出的违纪资金,除国家有明文规定必须上缴财政的以外,必须收回归还原渠道,并按规定继续用于发展教育事业。但对于造成严重违纪的责任人员必须严肃处理,该罚款的罚款,对情节严重应给予政纪或刑事处分的,要移送监察、司法机关处理。


四、几个具体问题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局和署各派出机构在治理整顿期间教育经费审计的规划和今年的具体实施方案,于四月底以前抄报署农林文教司。


2、对于审计查出的大案要案和带普遍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向署反映。


3、各级审计机关对教育经费的审计情况,要写出重点突出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的报告,报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局的综合报告,应于当年十一月底以前上报审计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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