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12-03-23
发文字号:
证监会公告〔2012〕6号
发文机关:
证监会
收藏

【第6号公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后存在未弥补亏损情形的监管要求》

全文废止。参见:《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证监会公告〔2025〕5号)。
小竹提示
全文废止。参见:《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证监会公告〔2025〕5号)。

为了向投资者充分揭示因重组可能导致上市公司长期不能弥补亏损的风险,明确监管要求,我会制定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后存在未弥补亏损情形的监管要求》,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附件:《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后存在未弥补亏损情形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后存在未弥补亏损情形的监管要求》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