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李鹏总理关于审计工作要逐步实现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的指示,加强审计监督工作,审计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的有关规定,在总结前几年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决定,从一九八九年起,对中央部门及其直属国营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城市政府财政收支,分批实行经常性审计监督。这样做,把抓重点同审计工作经常化、制度化紧密结合起来,有利于经常了解和掌握被审单位情况,发现带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有利于加强对被审单位的审计监督,促进其改善经营管理;有利于研究带宏观性的问题,促进加强宏观调控;有利于深化审计工作,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培养和锻炼干部;也有利于协调审计与财务大检查的关系,避免重复检查。
第一批实行经常性审计的单位共442个。其中:中央、国务院部门及直属机构82个,金融机构10个,中央直属企事业单位321个,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城市政府财政收支,利用世行贷款项目的单位14个。对上述单位的经常性审计,分别由审计署及其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驻国务院部门派出机构负责实施(具体分工按审计署明确的审计范围办理)。以后,随着审计力量的加强和被审单位内控制度的健全、财务管理的完善,经常性审计的单位再逐步扩大或作必要的调整。
对实行经常性审计的单位的审计要求是:
1.对实行经常性审计的单位,每年至少审计一次,连续审计几年。审计的内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每年可根据年度计划提出的重点内容和要求有所侧重。
2.通过经常性审计,发现带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从宏观上分析研究,提出建议。
3.通过经常性审计,研究改进审计工作,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
对暂时未实行经常性审计的单位实行轮审,争取三至五年轮审一遍。每年审计的覆盖面、审计的重点和要求,由年度计划具体安排。
实行经常性审计监督是深化审计工作,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逐步完善我国审计监督制度的一项重要措施,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城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给予大力支持和协助,并通知各有关单位及时提供本部门、本系统的年度财政财务预决算报表、季度会计报表和有关财政、财务、会计方面的法规、制度及有关资料。
根据李鹏总理的指示,凡实行经常性审计的单位以及当年实行轮审的单位,财务大检查就不再进行检查,希国务院财务大检查办公室大力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