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属各单位,院机关各部门:
《中国科学院内部审计工作条例》已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会议要求各单位根据有关条例建立和健全审计处(室),并尽快开展工作。各级领导都要重视和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带头严格遵守各项财经制度,自觉接受审计监督,把它作为加强廉政建设,惩治贪污腐败的重要手段。
现将《中国科学院内部审计工作条例》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中国科学院
一九八九年七月十日
中国科学院内部审计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第六章,结合中国科学院具体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内部审计监督是国家审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院内部审计工作在本单位负责人领导下,依据国家的方针政策和财经法规以及我院和地方政府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章审计机构
第三条 审计署驻中国科学院审计局,负责京区及审计署未设特派员办事处地区院属单位的审计工作,组织和指导全院的内部审计工作。驻院审计局受审计署和中科院双重领导,以审计署为主。对审计署和中国科学院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条 分院设审计处(室),受院审计局委托,负责本地区院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审计业务受上级审计部门指导,并向其报告工作。
第五条 八百人以上的单位设审计处(室),其它单位设审计员一至两名。负责对单位及下属核算单位的内审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审计事项。
第三章审计的主要任务和职权
第六条 内部审计的主要任务是:
1.对各项资金、财产的完整和安全进行监督;
2.对财务收支计划、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外汇使用情况及资金使用效益进行监督;
3.对各种收益分配是否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进行监督;
4.对财经活动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健全,会计凭证、帐簿、报表的真实性、正确性、合规合法性进行监督;
5.对各种经济承包合同的合理性、有效性、合法性进行监督;
6.对不同所有制(包括联营)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关系进行监督;
7.对严重侵占国家和集体资财,严重损失浪费和违反国家财经法纪的行为进行专题审计;
8.完善课题成本核算,提高效益,促进有关单位和部门改进管理;
9.参加院有关审计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对财经规章制度贯彻执行的学习和研讨;
10.办理单位领导和上级审计机构交办的审计事项,在上级审计机构对本单位进行审计时,积极予以配合。
以上任务完成情况,应及时向本单位领导及上级审计部门汇报。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专职审计员的职权是:
1.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或部门的各种帐目、资财和有关文件资料。被审计单位必须如实提供,不得推诿、拒绝和隐匿;
2.有权就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并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索取证明材料。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或设置障碍;
3.有权制止、纠正违反财经法纪事项和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意见和建议;
4.有权对违反财经法纪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提出批评,对情节严重者建议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对触犯刑律的建议司法部门依法惩处,对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成绩显著者建议给予表扬和奖励;
5.对阻挠、拒绝和破坏审计工作的,必要时报经领导批准可采取封存帐册和资财等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6.支持和协助单位的财务部门按照《会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7.阅读有关文件,参加有关会议,以了解单位财务收支及经营管理况;
8.内审机构独立于其它部门,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依法行使审计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或打击报复。
第四章 审计方法和工作程序
第八条 内审机构和专职审计员要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经单位领导批准后实施,并报上级审计机构备案。年终应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写出书面工作总结并上报。
第九条 审计方式可视被审内容,分别采取送达审计、就地审计、委托审计和其它审计。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全面审计或专项审计。
第十条 全面审计和专项审计的工作程序一般为准备、实施、报告三个阶段,对必要的审计项目还应进行后续审计。
1.准备阶段:根据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内容,编制审计方案,包括审计的目标、步骤、方法、要求和具体进度,并向被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
2.实施阶段:
①听取被审单位的情况介绍;
②检查凭证、帐册、报表等会计资料;
③查阅有关文件和制度规定;
④有针对性地进行内查外调,采取个别查询或召开座谈会的方法,现场记录要经被询人签章;
⑤审计过程中必须填制审计工作记录;
⑥根据审计的资料进行分析综合,编制审计报告初稿,征求被审单位意见。
3.报告阶段
①根据审计中认定的问题,写出审计报告(决定),审计报告要内容属实,数字准确,措辞恰当,简明要,经审计单位领导批淮后通知被审单位执行。对于有重大问题或严重分歧的审计决定还应事先书面征求被审单位意见,并将书面反馈的意见连同审计报告一并上报审计单位领导审批。
②被审单位对审计结论和决定必须执行,并如期报告落实情况。被审单位如对审计报告有异议,可在十五天内向审计单位提出复审,或向上级审计机构提出申诉。审计单位或上级审计机构应在接到要求复审或申诉报告后三十天内做出处理。对于不适当的审计结论和决定予以纠正。
第十一条 财务收支定期审计,可根据具体情况以定期表格形式下达审计决定。
第十二条 审计工作结束时应将审计资料进行整理、立卷归档。
第五章 审计人员
第十三条审计人员要具有较高的财务会计水平行政策水平,作风正派、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客现公正要做到:
1.坚持执行国家法规,依法审计;
2.深入实际听取意见,处理问题实事求是;
3.谦虚谨慎,平等待人;
4.廉洁奉公,不谋私利;
5.勇于探索,钻研业务,扎实工作;
6.严守审计纪律,不泄露审计事项机密。
第十四条 上级审计机构和单位领导对审计人员日常工作情况和参审活动情况要进行业绩考核,对成绩优异者要给予表扬和奖励,对玩忽职守、违法乱纪的要认真查处。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审计机构的负责人或专职审计人员的任免、调动、奖惩以及技术职称的评定,应事先征求上级审计部门的意见。审计人员的职称评定目前暂按会计职称系列进行,在审计职称确定后,专职审计人员由院、所按规定进行专业职称的聘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条例如与国家颁布的审计法规或制度有抵触时按国家颁布的规定执行,本条例由审计署驻中国科学院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下达之日起执行。原订《中国科学院内部审计工作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