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0-10-20
发文字号:
证监会 司法部 公告〔2010〕33 号
发文机关:
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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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号公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小竹前瞻: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保障执业质量,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1号),制定《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从查验规则、法律意见书、工作底稿等方面对工作进行规范。本规则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现公布《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日


附件: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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