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八九年五月十九日轻工业部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轻工业审计工作有计划、有秩序、高质量、高效率的进行,实现审计工作经济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规定,结合轻工业实际情况,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轻工业部归口管理的在京和驻国外直属企事业单位、京外未设立国家审计特派处的城市的部属单位以及上级指定的京外其他重点对象,其审计工作均应按本规定办理。
第二章 审计立项
第三条 根据上级批准的审计工作计划,本单位领导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审计事项,有关部门的委托、以及举报材料,编制审计项目计划。
第四条 按照审计项目计划,区分项目的轻、重、缓、急,确定审计对象,填制“审计事项承办单”,进行审计立项。有关委托和举报的审计立项,要报经本单位领导或上级审计机关批准。
第三章 审计准备
第五条 根据审计立项,制定审计工作方案:
1.编配审计组,指定负责人或主审人员;
2.收集被审单位材料,了解基本情况,确定审计重点或目标;
3.确定审计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等。
第六条 审计部门确定审计项目后,要向被审单位发送审计通知书和被审单位自查提纲,根据需要与可能,审计部门可组织有关单位互查。被审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审计人员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在指定期限内将自查报告报送审计部门,报告要加盖公章并由单位负责人签名。
第四章 实施审计
第七条 按照审计工作方案,审计组依法对被审单位进行审计:
1.被审单位要向审计人员介绍本单位的财产、资金、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内部经济管理状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审计人员通过考查分析,填写被审单位基本情况表;
2.审计人员通过审查凭证、账表,查阅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等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3.审计人员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时,一般应有两个以上审计人员在场,调查记录须经被调查人核阅签名,要求被调查人提供的书面材料,被调查人要签名、盖章;
4.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违纪问题,必须做详细记录,写明问题的内容、情节、资料来源,及时报告上级领导;
5.根据审计工作需要,有关证明问题和事实的原始资料、文件和实物等,审计人员应进行复制、复印或拍照,并要求有关单位签证。
第八条 审计工作如遇被审单位阻挠、拒绝和破坏时,应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必要时经审计机关批准可以对被审单位采取封存有关账册、资产等临时措施。
第五章 审计结论
第九条 审计结束时,审计组要向审计部门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征求被审单位的意见;被审单位应当在收到审计报告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由单位负责人在意见书上签名并加盖公章。
第十条 审计部门根据审计报告和被审单位意见书,依照国家政策、法规作出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通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执行,对于重大事项作出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前应当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报主管审计的领导阅示;按规定需要报送上级审计机关审批的事项,要经报批后再下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
第十一条 被审单位对审计部门作出的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级审计机关申请复审,上一级审计机关或审计署作出的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为最终审计结论和决定。复审期间原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照常执行。
第十二条 被审单位对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的执行结果,要以书面报告审计部门;审计部门应当检查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 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以权谋私行为,贪赃枉法及触犯刑律案件,应移交监察、纪检或司法部门处理。
第六章 审计归档
第十四条 审计组办理的审计事项完结后,必须将工作底稿、取证材料、审计报告、被审单位意见书、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及被审单位执行结果报告等材料,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整理归档。
第十五条 审计档案材料要区分类型,确定保存期限,审计档案未经批准不得任意销毁。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轻工业厅(局),可参照本程序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有关具体规定。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审计署驻轻工业部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