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1989-04-10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信息产业部(原邮电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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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事业单位定期审计办法(试行)

小竹前瞻:该办法为加强邮电事业单位定期审计工作,根据《审计条例》和审计署的《行政事业单位定期审计制度(试行)》,结合邮电事业单位实际情况制定。从审计范围、内容、周期、组织、方式、程序等方面对具体工作进行规范。本办法自1989年起试行。

(1989年4月10日邮电部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邮电事业单位定期审计工作,根据《审计条例》和审计署的《行政事业单位定期审计制度(试行)》,结合邮电事业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邮电事业单位定期审计工作,要依照国家的财经法规和邮电部的有关规定,对财务收支进行普遍连续的审计监督,以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保护国家资产,改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 审计范围


凡实行全额预算管理,差额预算管理,自收自支预算管理,以及实行独立核算企业化经营管理的单位,其预算内、外的各项财务收支,均属定期审计的范围。


第四条 审计内容


(一)审查货币资金(包括有价证券)的核算和管理是否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无租、借、转让银行帐户,或以白条抵库、坐支现金等违反银行帐户管理和现金管理制度;购买各种有价证券的资金来源是否正当。


(二)审查预算经费支出,是否符合批准的预算和计划所规定的范围,有无超预算、无预算的支出,经费支出的用途和开支标准是否按规定办理。


(三)审查是否按规定的资金渠道分别列支经费,有无挤占预算经费,有无属基本建设支出列入事业经费。


(四)审查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是否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组织收入和按规定使用。


(五)审查经费包干结余是否按规定正确计算,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及用途是否按规定办理。


(六)审查专用基金的提取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是否贯彻专款专用的原则,做到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发挥效益。


(七)审查科研课题(包括项目、产品)和社会服务项目成本核算是否准确真实。


(八)审查往来帐款是否遵守预算管理和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是否及时清理,有无长期挂帐和乱挪乱用资金。


(九)审查财产物资是否按规定进行管理和核算,固定资产、材料、低值易耗品等是否管好用好,有无损失浪费和积压。


(十)审查财务、财产物资管理、经济核算、承包经营责任制等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严密、合规有效。


第五条 审计周期


驻部审计局对在京局级事业单位实行一至二年审计一次;各省、区、市邮电管理局内审机构对所属事业单位实行一至二年审计一次;部属局级事业单位的内审机构对本单位及本单位下属单位实行半年审或一至二年审计一次。


第六条 审计组织


(一)驻部审计局负责组织对在京部属局级事业单位财务收支进行定期审计,对京外邮电事业单位实行抽审或审计调查。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内审机构负责组织对所属事业单位财务收支进行定期审计。


(三)部属局级事业单位内审机构负责对本单位及本单位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定期审计。


第七条 审计方式


各单位内审机构根据具体情况对被审单位采取就地审计或送达审计。


第八条 审计程序


(一)内审机构根据本单位领导批准的年度定期审计计划,对确定的被审计单位,提前下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据以作好准备工作。


(二)审计小组(或审计人员),拟订审计工作方案,经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审计结束后,由审计小组(或审计人员)提出审计报告,在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或要求限期内书面意见后,由内审机构所在单位审定,作出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正式下达被审单位执行。审计结论和决定连同审计报告,一并报送上级审计机关,审计结论和决定抄送本单位有关部门。


(四)被审单位对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有异议时,可在十五日内,向上级审计机关申请复审。复审期间,原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照常执行。


(五)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以及邮电部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做到实事求是、定性准确,并客观公证地作出处理决定。


(六)定期审计结束后,将审计通知书、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资料立卷归档,按规定管理。


第九条 年终根据年度定期审计工作计划执行情况,认真进行总结,不断提高审计工作质量。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九年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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