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1988-11-08
发文字号:
〔88〕司发审字第297号
发文机关:
司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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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在劳改、劳教机关成立审计机构的通知

小竹前瞻:该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需成立内审机构或配备审计人员,以加强审计监督,严肃财经纪律,执行国家财经政策和法律法规,防止资金、财产损失浪费。机构和人员编制问题需在“三定”中解决。本通知自1988年11月08日起实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一九八六年一月司法部(86)司发审字第9号《关于在司法机关建立审计机构的通知》和(86)司发审字第226号《关于在司法机.关建立审计机构和配备审计人员情况的通报》文下发后,截止今年.十月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劳改局共成立内审机构十四个,占应成立内审机构的46.6%。其中安徽、江西、山东、山西、黑龙江、陕西、贵州、天津等省、市劳改局成立了审计处;广西、四川、上海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劳改局成立了审计室;北京、河北、广东、内蒙古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劳改局成立了审计科。其余省、自治区、直辖市劳改局均未成立审计机构或配备审计人员。


鉴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改、劳教机关直接管理的基层单位较多,经济收支较大,一九八七年全国劳改、劳教单位工农业总产值达51.4亿元,拥有固定资产净值51.93亿元,上缴国家利税达2.93亿元,迫切需要加强审计监督,以严肃财经纪律,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政策和有关的法律、法规,严防各种资金、财产损失浪费。


根据党的十三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的方针和党中央关于“经济要繁荣、党政机关要廉洁”的指示,以及国务院国发(85)105号文件的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劳改局、劳教局(处)应成立内审机构尚未成立相应的内审机构,并配备一定数量的审计人员;凡已成立内审机构但挂靠在其他部门的,要尽快独立出来;机构已成立,人员没有配备的,要尽快配备,人员配备不足的,要尽快配齐,以适应工作的需要。关于机构和人员编制问题,请在“三定”中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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