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22-04-22
发文字号:
深证上〔2022〕393号
发文机关:
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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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

全文废止。参见:《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的通知》(深证上〔2023〕9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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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的通知》(深证上〔2023〕976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做好《证券法》和《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发布实施后的配套保障工作,促进债券市场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结合近年来交易所债券市场发展情况,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新《办法》),经本所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2022年5月23日起施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证券经营机构应当按照新《办法》的规定,于2022年5月23日前完成投资者适当性安排的调整工作,完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做好前端技术控制,切实做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二、新《办法》施行后,本所将按新《办法》所规定的标准对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的投资者适当性予以调整。新《办法》施行后不再符合相关债券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投资者,不得再行买入,但可以选择卖出或者继续持有至到期。


三、本所于2017年6月28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深证上〔2017〕404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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