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8-11-16
发文字号:
上证函〔2018〕1227号
发文机关:
上海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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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伦通临时公告格式指引适用指南

小竹前瞻: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沪伦通临时公告格式指引适用指南》,旨在维护投资者知情权,便利沪伦通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该指南适用于临时公告的格式指引,并可查询全文。

沪伦通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为了维护投资者知情权,便利沪伦通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以下简称境外发行人)及其存托人、投资者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沪伦通临时公告格式指引适用指南》,现予正式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述《沪伦通临时公告格式指引适用指南》全文可至本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法律规则”下的“本所业务指南与流程”栏目查询。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附件:


沪伦通临时公告格式指引适用指南


为了维护投资者知情权,便利沪伦通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以下简称境外发行人)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并披露公告,结合沪伦通境外发行人的特点,制定本临时公告格式指引适用指南。本指南本身不构成信息披露标准,沪伦通境外发行人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沪伦通境外发行人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暂行办法》要求披露重大交易、关联交易事项公告的,可以按照伦敦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伦交所)市场的公告格式要求、披露惯例编制并披露,或者参照本所《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一号 临时公告格式指引》(以下简称《信披备忘录一号》)规定的相应公告格式指引编制并披露。


二、沪伦通境外发行人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选择按照伦交所市场的公告格式要求、披露惯例编制并披露公告的,其在本所市场披露的重大交易、关联交易事项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交易背景和主要目的;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交易各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说明; 


 (三)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四)交易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方式、交易金额、定价依据等; 


 (五)交易已经或者可能对公司产生的影响; 


 (六)交易相关重要风险提示(如有); 


 (七)公司或者本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内容,如公司主要管理人员对交易的评论和说明、交易财务顾问等。


三、沪伦通境外发行人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暂行办法》要求披露除重大交易、关联交易以外的其他重大事项公告的,应当参照适用《信披备忘录一号》规定的相应公告格式指引编制并披露。


沪伦通境外发行人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指南第二条和本条前款规定编制并披露公告,将导致其不符合注册地法律法规、伦交所市场有关规定或者实践中普遍认同的标准的,可以在不改变公告实质内容的前提下,对公告的相关格式和表述作出适当调整。


四、沪伦通境外发行人、存托人披露中国存托凭证权益分派、现金红利发放公告的,应当按照本所规定的相关公告格式指引编制并披露。


五、沪伦通境外发行人、存托人披露征求投票意愿通知、变更及结果公告的,应当按照本所《红筹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适用指南》附录规定的第三号、第四号、第五号公告格式指引编制并披露。


六、在披露中国存托凭证权益分派公告和征求投票意愿通知公告的同时,沪伦通境外发行人、存托人还应当根据《暂行办法》第七十三条等规定另行发布公告,披露权益分派、征求投票意愿期间暂停中国存托凭证生成和兑回业务的有关安排。


七、沪伦通境外发行人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本所相关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需要披露其所持中国存托凭证变动提示性公告的,应当按照本所《红筹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适用指南》附录规定的第六号公告格式指引编制并披露。


八、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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