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9-01-18
发文字号:
深证上〔2019〕38号
发文机关: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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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信用保护工具业务管理试点办法

小竹前瞻: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制定了信用保护工具业务管理试点办法。该办法规定了信用保护工具的定义、类型和操作流程,并要求交易双方按规定履行义务。深交所负责管理交易双方和专业机构,并提供申报确认和集中监测服务,中国结算则为信用保护工具提供登记结算服务。该办法不保证交易风险,相关法律风险由市场参与者自行承担。本办法自 2019 年 1 月 18 日起实施。

各市场参与人:


为健全信用风险分担机制,促进债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共同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信用保护工具业务管理试点办法》(详见附件),并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用保护工具受保护债务范围为交易双方约定的参考实体的债务,试点初期主要包括在中国境内发行并在深沪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挂牌转让的以人民币计价的公司债券(不含次级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及深交所认可的其他债务。如有变更,将另行通知。


二、试点初期暂仅推出信用保护合约业务,信用保护凭证业务推出时间另行通知。


三、信用保护工具业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深交所、中国结算另行公布。试点初期暂免收取。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信用保护工具业务管理试点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信用保护工具业务管理试点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19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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