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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15-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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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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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问答——定向发行(一)

全文废止。参见:《监管规则适用指引——非上市公众公司类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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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监管规则适用指引——非上市公众公司类第1号》。

一、申报材料中“申请人最近2年及1期的财务报告及其审计报告”的具体要求?


答: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号——定向发行申请文件》,申请定向发行行政许可需要提交挂牌公司最近两年及一期财务报告及其审计报告,其中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报告在最近一期截止日后6个月内有效,特殊情况下,可以申请延长,但延长期至多不超过一个月。申请行政许可提交的财务报告应当是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

为满足挂牌公司的融资需求,防止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因财务报告有效期问题影响融资安排,鼓励有持续融资安排的挂牌公司自愿披露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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