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15-11-13
发文字号:
上证发〔2015〕89号
发文机关:
上海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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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第三十八条的通知

全文废止。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修改<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涉及维持担保比例若干条款的通知》(上证发〔2019〕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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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修改<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涉及维持担保比例若干条款的通知》(上证发〔2019〕84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进一步加强对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管理,促进融资融券业务长期平稳发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进行了修改。具体如下:


“第三十八条  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时,融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100%。


融资保证金比例是指投资者融资买入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资交易金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融资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资买入证券数量×买入价格)×100%。”


本次《实施细则》修改实施前尚未了结的融资融券合约及其展期,仍按照修改前的相关规定执行。


各市场参与人应当认真做好融资保证金比例调整相关业务和技术系统准备,确保业务平稳运行。


本次修改自2015年11月23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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