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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16-01-22
发文字号:
深证会〔2016〕28号
发文机关:
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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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客户高风险证券交易风险警示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

全文废止。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十四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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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十四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会员对客户参与高风险证券交易的风险警示工作,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高风险证券交易,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业务特别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会员对客户参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高风险证券交易实行风险警示,适用本指引、本所其他业务规则等规定。


本指引所称高风险证券是指因上市初期过度炒作、进入退市整理期、发行人重大违法违规或违约、市场剧烈波动等原因,可能导致价格出现异常波动,造成投资者重大损失的股票、债券、基金等证券。


第三条会员应当建立对客户参与高风险证券交易的风险警示制度,完善业务流程和技术手段,密切关注高风险证券发行人或管理人发布的风险提示公告,及时对客户实行交易风险警示。


会员应当对客户实行交易风险警示的情况予以记录留存。


第四条本所建立高风险证券交易风险警示机制,通过增加风险警示标识、变更证券简称、盘中临时停牌等措施,向投资者警示高风险证券交易风险。


本所可根据自律监管需要,向会员发送风险提示短信,督促会员及时向客户进行交易风险警示。


第五条对于高风险证券发行人或管理人发布的风险提示公告,以及本所发布的风险警示相关通知或公告、向会员发送的风险提示短信等重要信息,会员应当指定专人收集或接收,并通过有效方式向客户实行交易风险警示。


第二章 新股上市初期交易风险警示


第六条上市初期过度炒作新股,指上市首日收盘价较发行价涨跌幅较大或上市初期连续多个交易日涨跌幅较大,市盈率明显偏离行业平均市盈率的新股。


第七条对于上市首日涨跌幅较大的新股,本所按照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措施,并发布风险提示公告,提醒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第八条对于上市初期过度炒作新股,本所可根据自律监管需要,在新股上市首日、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当日,以提示短信的方式告知会员,要求会员向客户加强交易风险警示。


第九条会员应当密切关注上市公司在上市初期发布的风险提示公告,并及时通过巨潮资讯网、上市公司网站或本所网站“上市公司公告”栏目收集如下风险信息:


(一)上市公司在上市首日发布的新股上市首日风险提示公告;


(二)上市公司在上市初期发布的股票交易异常波动风险提示公告。


第十条会员应当在上市公司发布前条规定的风险提示公告当日(如发布当日为非交易日,则在发布后次一交易日),或收到本所提示短信后,及时对客户实行交易风险警示:


(一)通过电话、短信、邮件等方式,向参与相关新股交易的客户发出风险警示信息,提醒其登陆巨潮资讯网或者本所网站及时查阅当日有关新股上市公司发布的风险提示公告,并审慎参与新股交易。


(二)通过公司网站走马灯、网上交易系统、行情系统、微信、微博及营业部现场专栏等多种渠道,及时转载或张贴上市公司发布的风险提示公告,向所有客户警示交易风险。


第十一条会员应当根据客户新股交易的情况,结合新股公司基本面、市场走势与监管要求等因素,在新股上市前和上市初期,对以下客户有针对性地实行风险警示:


(一)对频繁发生本所《交易规则》及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异常交易行为的客户实行严格监管警示,规范和约束其新股交易行为;


(二)对频繁参与上市初期新股交易且单只新股买入金额较大的客户实行风险警示,督促其合规参与新股交易;


(三)对最近一次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为低(保守型)或交易经验不足两年的客户提示新股交易风险,提醒其审慎参与新股交易。


第三章 退市整理期股票交易风险警示


第一节 风险信息收集


第十二条退市整理期股票,指被本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股票。


第十三条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的,本所可按照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变更其证券简称,向投资者警示交易风险。


第十四条对于退市整理期股票,本所可根据自律监管需要,在本所作出股票终止上市决定及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当日,以提示短信的方式告知会员,要求会员向客户加强交易风险警示。


第十五条会员应当密切关注退市整理期股票,并及时收集以下风险信息:


(一)上市公司发布的股票终止上市公告;


(二)上市公司进入退市整理期后发布的股票将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三)上市公司发布的股票摘牌公告;


(四)上市公司在退市整理期发布的可能或已经对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公告。


第十六条会员可以从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市公司网站等渠道收集前条规定的股票退市风险信息。


本所网站设置“退市整理期股票信息”专栏,提供上市公司发布的风险提示提告、本所发布的退市整理期股票交易公开信息及相关公告,供会员查阅。


第二节 交易风险警示


第十七条会员应当在上市公司发布本指引第十五条规定的风险信息当日(如发布当日为非交易日,则在发布后次一交易日),或收到本所提示短信后,及时对客户实行交易风险警示:


(一)通过电话、短信、邮件等方式,向持有该股票的客户传达风险提示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退市整理期股票的预计剩余交易日或最后交易日等,并提醒其通过巨潮资讯网或者本所网站,及时查阅上市公司发布的股票退市风险信息。


(二)通过公司网站走马灯、网上交易系统、行情系统、微信、微博及营业部现场专栏等多种渠道,及时转载或张贴上市公司发布的股票退市风险信息,向所有客户警示交易风险。


第十八条会员应当在行情系统中设置“退市整理板”,专板揭示进入退市整理期的上市公司股票行情,并通过行情系统向客户揭示股票退市风险信息。


第三节 买入风险警示


第十九条会员应当要求首次委托其买入退市整理期股票的所有客户签署风险揭示书。未签署风险揭示书的客户,会员不得接受其买入委托。


会员应当按照本所《拟终止上市公司股票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见附件),根据自身客户管理的需要增补相关内容,制定公司的风险揭示书。


第二十条会员可以通过营业部现场、公司网站及网上交易系统等渠道,以书面或电子方式与客户签署风险揭示书。


对于已在其他会员处签署风险揭示书的客户,会员在接受其首次买入委托前,应当要求其重新签署风险揭示书。


会员应当妥善保存客户风险揭示书签署资料,以备核查。


第二十一条会员应当在客户每次提交退市整理期股票买入委托时,在交易系统报盘委托界面中提示“该股票即将终止上市,请注意退市风险,谨慎投资”。风险提示须经客户确认后,会员方可接受其买入委托。


第二十二条会员应当通过以下方式对客户买入退市整理期股票进行风险提示:


(一)客户通过网上交易系统、手机等移动终端、营业场所自助终端委托会员买入退市整理期股票的,会员应当提示其阅读相关风险提示。客户阅读并确认后,会员才能接受其买入委托。


(二)客户通过电话委托买入退市整理期股票的,会员应当通过语音方式向其提示相关风险。客户收听并按键确认后,会员才能接受其买入委托。


(三)客户通过营业部柜台委托买入退市整理期股票的,会员应当通过书面方式向其提示相关风险。客户签字确认后,会员才能接受其买入委托。


会员可以在风险揭示书中与客户约定委托买入退市整理期股票的具体方式。对于不能按照本条要求对客户进行风险提示的委托方式,会员不得通过该方式接受其买入委托。


第二十三条会员对本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的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其他股票衍生品种实行交易风险警示的,参照本章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突发性高风险证券交易风险警示


第二十四条本指引所称的突发性高风险证券,是指出现下列情形,可能造成投资者重大损失的股票、债券、分级基金B类份额等证券:


(一)上市公司因欺诈发行或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移送公安机关的;


(二)因债券发行人违约,延迟支付本息,或者出现其他对债券还本付息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的;


(三)因市场剧烈波动,导致分级基金B类份额可能或已经发生下阀值不定期份额折算,且B类份额的溢价较高的;


(四)本所认定的其他突发性风险事件。


第二十五条对于突发性高风险证券,本所可根据自律监管需要,在发行人或管理人发布股票退市风险警示或暂停上市、债券违约、分级基金B类份额发生下阀值不定期份额折算等风险提示公告之日,以提示短信的方式告知会员,要求会员向客户加强交易风险警示。


第二十六条对于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股票、发生下阀值不定期份额折算的分级基金B类份额等突发性高风险证券,本所可根据业务规则的规定,在其证券简称前增加“*ST”、“*”等风险警示标识,向投资者警示交易风险。


第二十七条会员应当主动关注突发性高风险证券发行人或管理人发布的风险提示公告,并及时通过巨潮资讯网、发行人或管理人网站收集如下风险信息:


(一)上市公司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或移送公安机关决定之日起,发布的退市风险警示公告或将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二)债券发行人发布的关于公司债券偿付风险提示性公告;


(三)分级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可能或已经发生下阀值不定期份额折算的风险提示公告;


(四)证券发行人或管理人发布的可能对证券价格产生较大影响、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其他风险提示公告。


第二十八条会员应当于突发性高风险证券发行人或管理人发布前条规定的风险提示公告当日(如发布当日为非交易日,则在发布后次一交易日),或接到本所提示短信后,及时对客户实施交易风险警示:


(一)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向持有突发性高风险证券的客户发出风险警示信息,提醒其登陆巨潮资讯网或者本所网站,及时查阅当日有关发行人或管理人发布的风险提示公告,提醒其审慎参与交易。


(二)通过公司网站走马灯、行情系统或网上交易系统、微信、微博及营业部现场等多种渠道,及时转载或张贴突发性高风险证券发行人或管理人发布的风险提示信息,向所有客户警示交易风险。


第五章 交易监控与投资者教育


第二十九条会员应当将高风险证券纳入监控系统进行实时监控,密切关注客户参与高风险证券交易情况,督促客户合法合规参与交易。


第三十条会员应当特别关注高风险证券风险情形出现当日客户交易情况,在本指引第九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高风险证券风险信息发布当日,加强客户交易风险警示,盘中及时通过多种有效方式向客户警示风险。


第三十一条会员应当持续跟踪客户参与高风险证券情况,对于频繁参与高风险证券交易的客户,加强针对性风险提示,引导其审慎参与交易。


第三十二条会员应当加强高风险证券的投资者教育工作,通过公司网站、微博、微信及营业场所等渠道,开设高风险证券投资者教育专栏或园地,详细介绍高风险证券产品特点和风险收益特征,提高投资者风险意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所对会员遵守和执行本指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会员或相关人员违反本指引的,本所将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等有关业务规则,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措施。


第三十四条本指引由本所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于2013年5月29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客户高风险证券交易风险警示业务指引》(深证会〔2013〕45号)同时废止。


附件:拟终止上市公司股票退市整理期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拟终止上市公司股票退市整理期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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