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16-05-30
发文字号:
上证发〔2016〕20号
发文机关:
上海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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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

全文废止。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通知》(上证发〔202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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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通知》(上证发〔2022〕3号)。

第一条为了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可以无须向本所申请,由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本所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实行事后监管。


第四条上市公司应当严格管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建立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核程序。


前款规定的内部管理制度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在本所及公司网站披露。


第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六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七条本指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指引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八条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九条上市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上市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第十条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十一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存在其他违反本指引规定行为的,本所视情况采取监管措施或者予以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适用《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本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三条本指引自2016年6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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