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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部分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16-09-06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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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一)

本法规中有关从业资格取得方式的规定被废止。参见:《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及配套规则的公告》(中基协发〔202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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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规中有关从业资格取得方式的规定被废止。参见:《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及配套规则的公告》(中基协发〔2022〕8号)。

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2016年5月13日发布的《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九)》中,对申请通过资格认定委员会认定基金从业资格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含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其申请人和推荐人还应符合哪些条件?其推荐人有哪些需回避的情况?


答:根据前两批资格认定委员会表决情况,为使资格认定工作起到正面引导的作用,申请资格认定的人员及其推荐人,应具备一定行业地位或社会影响,且申请人应为行业资深人士。同时对其推荐人,有以下情况需要回避:


1、同批表决中作为申请人的;


2、申请人与其推荐人互相推荐的;


3、与申请人任职同家机构,或关联方及分支机构的;


4、因从事私募基金外包业务、审计或法律服务业务、评级业务等,与申请人存在商业利益关系的;


5、现从事私募投资基金监管、自律管理工作的;


6、一年内累计推荐人数3人次以上的;


7、被推荐的申请人近三年内发生违法违规、被行政处罚、被采取监管措施等情形的。


表决结束后,资格认定结果和相关推荐人的姓名、职务将一并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从业人员管理--资格平台”向社会公示。


问:《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九)》中对于“从事经济社会管理工作”,具体指的是什么?


答:“从事经济社会管理工作”主要指在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等部门从事经济、金融相关工作的。为使资格认定委员会委员能够公平、公正判断申请人专业能力,建议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人提交两份行业知名人士署名的推荐信,推荐信中应附有推荐人职务及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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