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部分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19-12-07
发文字号:
中国结算发字〔2019〕209号
发文机关: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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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

本法规中关于直接扣款功能暂不实施的内容被废止。参见:《中国结算关于股票期权直接扣款功能上线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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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规中关于直接扣款功能暂不实施的内容被废止。参见:《中国结算关于股票期权直接扣款功能上线的通知》。

各市场参与主体:


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结算业务,明确相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防范和化解风险,本公司制定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其中,关于中国结算委托结算银行直接扣款(第四十六条)、以证券形式交纳保证金(第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暂不实施,具体实施时间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19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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