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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发行上市业务,确保新股顺利发行和上市,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深市新股发行上市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承销商(或保荐机构,下同)应当严格遵守深市新股发行上市规则和指南,勤勉尽责,切实落实承销责任。
(一)在网上发行上市工作中,主承销商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在本所保荐业务专区申请证券代码、填报发行数据、上市数据等关键信息,进行提交发行文件、上市文件等业务操作,并对其负责。
(二)在网下发行上市工作中,主承销商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在本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报发行申请、发行参数等关键信息,进行确定询价投资者、启动初步询价、确定有效入围投资者、上传配售结果等业务操作,并对其负责。
(三)在信息披露工作中,主承销商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发布询价公告、招股意向书、发行公告、招股说明书、网上中签率公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发行结果公告、上市公告书、上市保荐书、上市法律意见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四)在报送书面文件工作中,主承销商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发行上市相关书面文件,并确保报送的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一致。
二、主承销商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与新股发行上市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持续加强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和配售过程管理。
(一)主承销商应当做好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拒绝或剔除不符合条件的投资者的报价,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参与询价。
(二)主承销商应当做好配售行为的内控管理,严格执行决策机制、配售规则、业务流程等配售制度,按照事先确定且公告的原则和方式确定网下配售结果,不得向禁止配售对象进行配售,并应当和发行人保证发行人股权结构符合深市上市条件。
(三)主承销商应当建立关键业务环节的复核制度,对于新股询价、定价、配售过程中的关键信息和关键操作指定人员独立复核。
(四)主承销商应当做好信息披露质量控制,确保在不同载体上披露的新股发行上市公告内容一致、对外披露的与报给本所的文件内容一致,并与发行人共同落款。
(五)主承销商应当建立突发情形的应急处理制度,对于暂缓发行上市、中止发行上市、人员操作错误等突发情形制定应急预案。
(六)主承销商应当加强内部合规性管理,指定合规人员对新股询价、定价、配售等相关流程和结果进行合规性核查。
三、主承销商应当建立健全组织架构,充实新股发行上市工作人员力量,持续加强业务人员培训。
(一)主承销商应当设立专门的部门或岗位负责新股发行上市业务,配备足够且具有经验的经办人员和复核人员,不得使用非正式员工承担核心工作。
(二)主承销商应当配备足够且具有经验的投资者服务工作人员,耐心解答新股发行上市期间的投资者咨询,通过短信、电话等形式及时督促网下投资者申购及缴款,做好投资者服务工作。
(三)主承销商在新股发行上市工作中,应指定至少一名具有经验的业务人员与本所保持便捷畅通的联络沟通。
(四)主承销商应当建立健全员工业务培训机制,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员工开展业务培训,学习新股发行上市业务规则、指南和流程,并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突发情形应急演练,不断提升业务水平。
四、本所加强新股发行上市业务监管,根据主承销商违规行为的情节轻重,及时对其采取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一)对涉嫌违规的主承销商,本所可采取口头问询、限期说明情况、要求现场说明情况、专项调查、现场检查等调查措施。
(二)对违规的主承销商,本所可采取以下监管措施与纪律处分:
1.口头警示。主承销商在新股发行上市工作中违规行为情节较轻,可采取口头警示的监管措施。
2.约见谈话。主承销商在新股发行上市工作中违规行为情节较轻,但具有最近12个月内同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未及时自查整改、不积极配合监管等情形之一的,可采取约见谈话的监管措施。
3.书面警示。主承销商在新股发行上市工作中违规行为情节较为严重,可采取书面警示的监管措施。
4.暂停受理或办理相关业务。主承销商在新股发行上市工作中违规行为情节严重,可依程序采取暂停受理或办理相关业务的监管措施。
5.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主承销商在新股发行上市工作中违规行为情节严重,且具有最近12个月内同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未及时自查整改、不积极配合监管等情形之一的,可采取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
6.上报中国证监会。主承销商在新股发行上市工作中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可采取上报中国证监会的监管措施。
7.要求自查、要求限期改正。主承销商在新股发行上市工作中可能存在同类违规行为的,可在对其采取监管措施时要求其自查;主承销商尚未改正违规行为的,可在对其采取监管措施时要求其限期改正。
主承销商在新股发行上市工作中违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可认定为情节较轻:(1)未导致投资者遭受损失;(2)未引起投资者投诉或仅个别投资者投诉;(3)未对新股发行上市工作进程造成实质影响;(4)未违反业务规则的强制性重要条款,仅违反业务规则的一般性、管理性条款;(5)未引发主流媒体的负面报道;(6)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主承销商在新股发行上市工作中违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认定为情节较为严重:(1)导致投资者遭受直接损失或间接损失;(2)引发较多投资者投诉;(3)影响本所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可能导致市场投资决策误判;(4)导致发行人被本所采取书面警示、暂停受理或办理相关业务或上报中国证监会的监管措施;(5)对新股发行上市工作进程造成实质影响,需请求本所技术支持;(6)违反影响业务整体运作、风险管理等方面禁止性、强制性的重要条款;(7)引发部分主流媒体负面报道或非主流媒体较长时间负面报道;(8)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主承销商在新股发行上市工作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认定为情节严重:(1)导致本所启动应急程序;(2)影响资金清算、股权登记正常进行;(3)导致投资者遭受严重损失;(4)引发大规模投资者投诉;(5)导致发行人被本所采取纪律处分;(6)引发主流媒体长时间或大量负面报道;(7)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7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