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17-12-20
发文字号:
深证上〔2017〕825号
发文机关:
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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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业务办理指南第3号——可续期公司债券业务

全文废止。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1-5号的通知》(深证上〔2020〕11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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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1-5号的通知》(深证上〔2020〕1173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切实适应市场需求,丰富完善公司债券的期限结构,发挥交易所债券市场服务实体经济作用,在结合前期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可续期公司债券试点工作实践基础上,根据《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业务办理指南第3号——可续期公司债券业务》,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业务办理指南第3号——可续期公司债券业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业务办理指南第3号——可续期公司债券业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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