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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已修订
发文日期:
2020-04-17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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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指南(试行)(2020年修订)

已修订。参见:《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关于修订、废止部分业务指南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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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修订。参见:《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关于修订、废止部分业务指南的通知》。

各市场参与主体: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引(试行)》的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转融通证券出借涉及证券持有期计算有关事项的通知》的安排,对证券出借人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连续计算证券持有期。为此,我分公司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进行了修订,明确了证券出借人在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时其证券持有期计算的具体规定(详见《指南》第四章第三节)。


此外,根据近期业务调整及优化,对技术接口信息、证券账户开户资料、证券资金划转方式及划转时点、担保资金跨市场划拨、利息计付等内容进行了更新(以上更新涉及《指南》第一章、第二章和第三章相关内容)。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指南(试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指南(试行)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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