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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场参与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公募基金业务参与人通过公募基金行业注册登记数据中央交换平台开展公募基金业务数据交换、备份、报送、监督对账等业务,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制定了《公募基金行业注册登记数据中央交换平台业务规则》。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
第一条为规范公募基金参与人通过公募基金行业注册登记数据中央交换平台(以下简称中央数据交换平台)开展公募基金业务数据交换、备份、报送、监督对账等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暂行规定》《香港互认基金暂行规定》《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依据证监会授权,负责中央数据交换平台的建设、运营及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香港互认基金的内地代理人、内地互认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监督机构等公募基金业务参与人在正式开展相关业务前,应申请接入中央数据交换平台,成为中央数据交换平台参与人。
第三条中央数据交换平台参与人应保证其通过中央数据交换平台交换、备份或报送的数据合法、真实、及时、准确、完整。
第四条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受香港互认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内地代理人应按照《中央数据交换平台开放式基金业务数据交换协议》,通过中央数据交换平台进行基金业务数据交换。
第五条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应按照《基金行业数据集中备份接口规范》,于规定时点前将份额登记数据备份至中央数据交换平台。
第六条香港互认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应委托其基金产品的内地代理人完成内地投资者份额登记数据备份工作。
香港互认基金内地代理人可自行或委托其基金产品的内地投资者明细份额登记服务提供机构,按照《基金行业数据集中备份接口规范》,于规定时点前将内地投资者份额登记数据备份至中央数据交换平台。
第七条内地互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行业数据集中备份接口规范》,于规定时点前将内地互认基金计税参数等相关数据报送至中央数据交换平台。
第八条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监督机构应按照《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监督机构数据报送接口规范》《基金销售机构资金核对数据接口规范》与中央数据交换平台进行相关业务数据交换。本公司将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监督机构报送的数据与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的业务数据进行一致性核对,并将核对结果报送至中国证监会指定系统。
第九条本公司按照《中央数据交换平台开放式基金业务数据交换协议》《基金行业数据集中备份接口规范》对通过中央数据交换平台交换、备份的基金业务数据进行格式检查。对于数据检查不合格的,本公司将检查结果通知数据发送方。
本公司对份额登记机构报送的份额登记备份数据及其与销售机构交换的业务数据进行稽核。对于稽核结果不合格的,相关参与人应及时对数据进行核实补正。
第十条参与人未能按照本规则进行相关数据交换、备份、报送等业务的,本公司将采取口头或书面警示措施;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将上报相关监管机构。
第十一条投资者超过200人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相关业务参与人应参照本规则,通过中央数据交换平台开展数据交换、备份、报送、监督对账等业务。
第十二条本规则由本公司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