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18-06-15
发文字号:
上证发〔2018〕39号
发文机关:
上海证券交易所
收藏

关于修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1条、第1.2条的通知

全文废止。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第十二批)的公告》(上证公告〔2019〕11号)。
小竹提示
全文废止。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第十二批)的公告》(上证公告〔2019〕11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支持试点创新企业在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1条、第1.2条进行了修改,修改内容如下:


一、第1.1条修改为:“为规范股票、存托凭证、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行为,以及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二、第1.2条修改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适用本规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境内外公司的股票、存托凭证以及权证等衍生品种在本所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上述修改已经本所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五日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