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18-06-15
发文字号:
上证发〔2018〕45号
发文机关:
上海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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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红筹企业存托凭证上市与交易相关收费事宜的通知

全文废止。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收费管理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上证发〔2021〕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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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收费管理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上证发〔2021〕95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了保障红筹企业境内发行上市存托凭证业务的有序开展,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试点创新企业股票或存托凭证上市交易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红筹企业存托凭证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与交易的相关收费事宜通知如下:


一、红筹企业存托凭证在本所上市的上市初费和年费,按照境内上市公司普通股上市初费和年费的标准收取。其中,“总股本”按照红筹企业在本所上市的存托凭证总份数计算。


二、红筹企业上市初费和年费的暂免收取安排,按照境内上市公司普通股上市初费和年费暂免收取的安排执行。


三、红筹企业存托凭证的交易经手费,按照A股交易经手费的标准收取。


四、本通知所称红筹企业,是指被中国证监会纳入创新企业试点范围、核准公开发行存托凭证并在本所上市的红筹企业。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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