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20-12-31
发文字号:
上证发〔2020〕103号
发文机关:
上海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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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办法(2020年12月修订)

全文废止。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年修订)>的通知》(上证发〔2023〕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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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年修订)>的通知》(上证发〔2023〕32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进一步完善退市标准,简化退市程序,加大退市监管力度,保护投资者权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办法(2020年5月修订)》(上证发〔2020〕42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办法(2020年12月修订)》(详见附件),已经本所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办法(2020年5月修订)》(上证发〔2020〕42号)和《关于进一步明确风险警示板股票价格涨跌幅限制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20〕46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办法(2020年12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办法(2020年12月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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