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21-01-22
发文字号:
深证上〔2021〕113号
发文机关:
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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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

全文废止。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2022年修订)>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证上〔2022〕6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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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2022年修订)>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证上〔2022〕607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落实深沪港三所关于扩大深沪港通股票范围的共识,配合做好科创板及其对应的H股纳入标的范围相关工作,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有关条款进行了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一、第五十七条修改为:“第五十六条规定范围内的股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港股通股票:


(一)本所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A股为风险警示股票、退市整理股票或者暂停上市股票的A+H股上市公司的相应H股;


(二)在联交所以港币以外货币报价交易的股票;


(三)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第一百一十一条第十一项修改为:“(十一)会员:指取得本所会员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第十六项修改为:“(十六)H股:指境内注册的公司发行并在联交所主板上市的股票。”第十七项修改为:“(十七)A+H股上市公司:指在境内注册,其股票同时在联交所主板和本所或者同时在联交所主板和上交所上市的公司。”删除第十八项,后续项目顺序作相应调整,内容不变。


本通知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特此通知


附件:


1.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2021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2021年修订)


2.《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2021年修订)》修订对照表《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2021年修订)》修订对照表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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