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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18-12-28
发文字号:
上证发〔2018〕116号
发文机关:
上海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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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二十七号——家具制造

全文废止。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5号——行业信息披露>的通知》(上证发〔202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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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5号——行业信息披露>的通知》(上证发〔2021〕4号)。

各上市公司: 


 为引导上市公司披露行业经营性信息,提高信息披露有效性,根据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二十一号——集成电路》《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二十二号——航空、船舶、铁路运输设备制造》《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二十三号——医疗器械》《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二十四号——食品制造》《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二十五号——黄金珠宝饰品》《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二十六号——影视》《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二十七号——家具制造》《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二十八号——有色金属》,并对《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四号——电力》《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七号——医药制造》《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十一号——光伏》《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十二号——服装》进行了修订(详见附件),现予发布,并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家具制造业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和临时报告中披露行业经营性信息,适用本指引。 


 本所家具制造业上市公司在适用本指引时,还应当同时遵守《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一号——一般规定》中的各项原则规定。上市公司确属客观原因难以按照本指引要求披露相关信息的,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中解释未按要求进行披露的原因,并予以特别提示。


第一节 年度报告


第一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对所属细分行业具有重大影响的宏观经济政策形势、产业规范、行业政策、居民收入水平、房地产行业景气度、进出口政策、汇率、境内外市场环境等外部因素的变化情况,并说明对公司当期和未来发展的具体影响,以及公司已经或计划采取的应对措施。


第二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家具制造业的发展状况,并结合行业发展状况分析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与行业发展是否一致。


公司应当结合业务规模、经营区域、产品类别和特点、竞争对手情况,披露所在细分行业或区域的市场竞争格局、发展趋势、公司市场地位、竞争优势及劣势等。


公司引用第三方数据的,应当保证引用内容充分可靠、客观权威,并披露数据来源。


第三条上市公司经营定制化整体家具或成品家具的,应当披露主要产品和经营模式,包括设计模式、采购模式、生产模式、销售模式等相关经营信息,重点分析公司所在的产业链位置、盈利模式、产品特色等要素。


公司定制化整体家具或成品家具的营业收入占当期营业总收入均为20%以上的,应当分别披露相应信息。


公司在报告期内调整经营模式的,应当披露调整的原因,并分析新模式的特点、优势和风险。


第四条上市公司应当结合行业特点和自身经营模式,披露可能对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产生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包括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市场竞争加剧风险、人民币汇率波动风险等。


上市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应当充分、准确、具体,并进行实质分析,说明对公司当期及未来经营业绩的影响,以及公司已经或计划采取的措施及效果。


报告期内上市公司经营模式或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对新增风险因素及其产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拟采取的应对措施等进行分析。


第五条上市公司应当按行业特点和自身经营模式,披露报告期内以下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利润的构成情况: 


 (一)按主要产品类别披露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毛利率及同比增减情况,毛利率同比变动5个百分点以上的,应当披露变化原因; 


 (二)按主要品牌和非品牌披露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毛利率及同比增减情况,毛利率同比变动5个百分点以上的,应当披露变化原因; 


 (三)按销售渠道披露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毛利率及同比增减情况,毛利率同比变动5个百分点以上的,应当披露变化原因; 


 (四)按主要区域和城市层级披露营业收入、同比增减、所占比例情况,境外营业收入占比10%以上的,应当按大洲分项披露。


上市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采用其他分类标准披露主营业务收入构成的经营信息,并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


第六条上市公司应当按行业特点和自身经营模式披露成本信息: 


 (一)按照自产产品、外包生产、外购成品及其他来源等类别,披露产量或采购量、销量、营业成本; 


 (二)披露自产产品的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和制造费用等成本构成情况,成本构成因素较上年变动30%以上的,公司应当结合宏观经济、行业发展和自身经营等情况,披露具体原因、影响程度、相应风险以及公司已经或计划采取的应对措施; 


 (三)披露自产产品原材料成本的具体构成情况,以及原材料采购模式、原材料存货安排等,对于成本占比最高的三项原材料,单个供应商的采购金额达到单项材料采购金额50%的,披露供应商集中的风险。


第七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公司的研发设计情况,包括研发设计人员数量、研发费用、专利技术、设计获奖情况等。


第八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公司的生产制造情况: 


 (一)主要生产工厂及其建筑面积,并按产品类别披露实际产量、设计产能、产能利用率; 


 (二)在建产能及投资建设情况,并结合市场供求变化,披露产能实现的影响和调整计划; 


 (三)生产效率,包括人均产量、主要原材料利用率等,上市公司主要经营定制化整体家具的,还应当按产品类别披露从店面设计下单到生产发货的平均周期。


第九条上市公司销售品牌家具产品的,应当披露以下品牌建设情况: 


 (一)公司销售自有品牌的,应当披露核心品牌及其他品牌名称、商标名称、各品牌的主要产品类型、特点、目标客户群、主要产品价格带、主要销售区域和城市层级等; 


 (二)公司销售合作品牌的,除按照本条第(一)项要求进行披露外,还应当披露品牌及商标权权属、合作方名称、合作方式和合作期限等; 


 (三)公司销售被授权品牌的,除按照本条第(一)项要求进行披露外,还应当披露授权方、授权期限、是否为独家授权等情况; 


 (四)公司从事品牌营销的,应当披露各品牌的销售模式、营销战略、报告期内的主要市场推广活动等。


品牌家具的营业收入占当期营业总收入10%以下的,可免于披露上述信息。


第十条上市公司有实体门店销售终端的,应当按照直营店、经销店以及其他更为符合公司实际经营特点的门店类型,分类披露以下情况: 


 (一)实体门店分布情况,包括按主要区域和城市层级披露的报告期内各品牌门店的数量和类型,公司按照其他更为符合公司实际经营特点的类别进行披露的,应当明确类别划分标准,并保持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 


 (二)门店增减情况,包括报告期末各类型门店的数量与上年同期相比的增减情况、各类型门店总面积与上年同期相比的增减情况、报告期内新开门店的数量和类型、报告期末关闭门店的数量、类型和关闭原因; 


 (三)开关店计划,包括门店开设、调整、优化计划和实施进展等; 


 (四)门店渠道建设费用,包括直营门店租金、经销商补贴、人员培训及其他公司认为的费用。


门店渠道的营业收入占当期营业总收入10%以下的,可免于披露上述信息。


第十一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以下大宗业务相关情况: 


 (一)主要销售模式及结算方式; 


 (二)客户拓展及维护情况; 


 (三)报告期内订单签订金额及同比变动; 


 (四)报告期内大宗业务相关应收账款余额、应收账款周转天数及同比变化,并说明信用政策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大宗业务的营业收入占当期营业总收入10%以下的,可免于披露上述信息。


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重大外币业务情况,包括外币业务种类、规模、当期汇率波动对公司汇兑损益的影响金额,以及应对措施。


境外业务的营业收入占当期营业总收入10%以下的,可免于披露上述信息。


第十三条上市公司主要经营成品家具的,应当披露以下存货相关情况: 


 (一)报告期末的存货余额、存货周转天数及同比变化; 


 (二)按门店展示商品、门店存货、仓库存货、清仓存货等分类别披露存货余额; 


 (三)库存商品的库龄情况及相应的存货减值准备计提情况。


第十四条上市公司应当在企业会计准则原则性规定的基础上,依据公司自身经营特点,在财务报表附注中细化披露不同销售渠道下的销售结算方式和收入确认会计政策。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十五条境内外市场环境、行业相关政策法规发生变化,或出现其他行业性事件,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并说明对公司当期及未来发展的影响。


第十六条上市公司收购同行业公司股权,影响重大的,除按照本所资产收购或关联交易等相关临时公告格式指引进行披露外,还应当披露收购标的的产品内容、主营品牌、目标客户群和地区分布情况,并披露本次收购后的产品及品牌整合计划、后续经营模式和风险。


第十七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重大的产品质量事件,包括事件基本情况、已经或可能面临的处罚、需承担的违约责任、解决方案以及对公司的影响等。


第十八条上市公司应当每季度披露以下主要经营数据: 


 (一)报告期经营情况,包括按产品类型和销售渠道分类披露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毛利率及同比变动,公司境外业务收入占当期营业总收入10%以上的,还应当按境内和境外分别披露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毛利率及同比变动; 


 (二)报告期门店变动情况,包括新开及关闭门店的数量、类型、门店总数的增减变化情况。门店营业收入占当期营业总收入10%以下的,可免于披露。


第三节 附则


第十九条本指引有关用语含义如下: 


 (一)销售渠道:指直营店、经销店、大宗业务、线上销售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的销售。 


 (二)门店:指在一定硬件设施基础上(营业场所)建立起来的、地点相对固定的实体销售场所,包括商场专柜、独立店铺等形式。 


 (三)大宗业务:指公司面向房地产商、家具销售商等企业实现的大宗销售。 


 (四)产品类别:指衣柜、橱柜、沙发、桌子、椅子、木门、床等家具类型,或者其他公司认为更为合适的分类。 


 (五)城市层级:一级城市包括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二级城市包括所有地级市,三级城市是指除上述城市以外的城市。 


 (六)产量、采购量、销量:公司可以根据产品特点选择数量或面积为单位,但同类产品要保持前后一致,以“套”为单位的,应当说明每套产品具体的涵盖范围。


第二十条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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