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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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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18-12-28
发文字号:
上证发〔2018〕116号
发文机关:
上海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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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二十六号——影视

全文废止。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5号——行业信息披露>的通知》(上证发〔202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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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5号——行业信息披露>的通知》(上证发〔2021〕4号)。

各上市公司: 


 为引导上市公司披露行业经营性信息,提高信息披露有效性,根据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二十一号——集成电路》《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二十二号——航空、船舶、铁路运输设备制造》《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二十三号——医疗器械》《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二十四号——食品制造》《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二十五号——黄金珠宝饰品》《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二十六号——影视》《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二十七号——家具制造》《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二十八号——有色金属》,并对《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四号——电力》《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七号——医药制造》《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十一号——光伏》《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十二号——服装》进行了修订(详见附件),现予发布,并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从事影视相关业务的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和临时报告中披露行业经营性信息,适用本指引。 


 本所从事影视业务的上市公司在适用本指引时,还应当同时遵守《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一号——一般规定》的各项原则规定。上市公司确属客观原因难以按照本指引要求披露相关信息的,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中解释未按要求进行披露的原因,并予以特别提示。


第一节 年度报告


第一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对影视行业具有重大影响的宏观经济政策形势、产业规范、行业政策、国家及地方税收政策、新兴业态等外部因素的变化情况,并说明其对公司当期和未来发展的具体影响,以及公司已经或计划采取的应对措施。


第二条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主营业务所属细分行业,披露行业发展状况、公司的地位以及公司竞争优劣等信息: 


 (一)从事电影制作或发行业务的,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国内电影市场票房、国产片票房、进口片票房、国内电影观影人次,以及公司制作或发行电影的票房及其市场占有率; 


 (二)从事电视剧及其他类型影视作品制作业务的,应当披露报告期内电视剧行业总制作部数和集数、公司制作电视剧部数和集数及市场占有率; 


 (三)从事电影放映业务的,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国内电影市场票房、国内电影观影人次、国内影院数量、国内银幕数量、公司影院实现票房、公司影院实现观影人次、公司票房市场占有率。


公司引用第三方数据的,应当保证引用内容充分可靠、客观权威,并披露数据来源。


第三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公司经营模式,重点分析公司所在的产业链位置、业务范围、盈利模式等要素,并结合产业链各环节的特点,具体分析公司经营模式的核心竞争力、可能存在的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第四条上市公司应当结合行业特点和自身经营模式,披露可能对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产生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包括政策监管风险、市场竞争风险、作品适销性风险、影院物业租赁风险、人才流动风险等。


上市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应当充分、准确、具体,并进行实质分析,说明对公司当期及未来经营业绩的影响,以及公司已经或计划采取的措施及效果。


报告期内上市公司经营模式或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对新增风险因素及其产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拟采取的应对措施等进行分析。


第五条上市公司应当按照电影、电视剧及其他类型影视作品制作、电影发行、电影放映等主要业务分类,披露各业务收入: 


 (一)从事电影、电视剧及其他类型影视作品制作业务的,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前五名的电影、电视剧及其他类型影视作品的名称、发行或上映档期、主要合作方、合作方式(主投主控或参投)、主要演职人员、电视剧播放电视台及新媒体渠道,以及前述作品的合计制作收入金额,包括票房分账收入、网络播放权许可收入、版权销售收入、相关衍生收入; 


 (二)从事电影发行业务的,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前五名的电影作品的名称、发行或者上映档期、发行模式(主发行方或协助发行方)、主要演职人员,以及前述作品的合计发行收入金额; 


 (三)从事电影放映业务的,应当披露报告期内院线发行收入和影院放映收入,并分别披露直营影院与加盟影院的数量、荧幕数量、票房、观影人次及放映收入等。


第六条上市公司应当按照电影、电视剧及其他类型影视作品制作、电影发行、电影放映等主要业务分类,披露各业务成本: 


 (一)从事电影、电视剧及其他类型影视作品制作业务的,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前五名的电影、电视剧及其他类型影视作品的合计制作成本金额; 


 (二)从事电影发行业务的,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前五名的电影作品的合计发行成本金额,鼓励按照人员成本、材料成本、营销成本等进行分项披露; 


 (三)从事电影放映业务的,应当披露报告期内院线发行成本和影院放映成本,鼓励披露分账成本、租赁成本、人力成本、折旧与摊销等。


第七条上市公司从事电影、电视剧及其他类型影视作品制作业务的,应当披露应收账款前五名项目的作品名称、前述作品的合计应收账款金额等。


第八条上市公司从事电影、电视剧及其他类型影视作品制作业务的,应当披露存货前五名项目的作品名称、开机时间、项目状态、存货金额,并披露已关机满6个月的电影、电视剧及其他类型影视作品的名称、存货金额及未实现销售原因。


第九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公司经营计划及其相较本年度的变化情况: 


 (一)从事电影、电视剧及其他类型影视作品制作业务的,应当披露下一年度公司新增和取消的电影、电视剧及其他类型影视作品的拍摄计划,包括开拍时间(如确定)、预计发行或者上映档期(如确定)、合作方及合作方式(如确定)、拍摄或制作进度、主要演职人员(如签约)及许可资质取得情况; 


 (二)从事电影放映业务的,应当披露下一年度公司预计新建和关停影院及银幕的数量、新建和关停影院的区域分布等。


上市公司应当对公司经营计划不构成业务承诺进行说明,并充分提示风险。


第十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公司报告期内经营情况,并回顾前一年度经营计划在报告期内的进展,对未达计划目标的情况,应当说明原因: 


 (一)从事电影、电视剧及其他类型影视作品制作业务的,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公司拍摄电影、电视剧及其他类型影视作品的实际情况和许可资质的取得情况,与上一年度计划存在显著差异的,应当说明原因; 


 (二)从事电影发行业务的,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公司发行电影的实际情况; 


 (三)从事电影放映业务的,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公司实际新建和关停影院及银幕的数量、新建和关停影院的区域分布等,实施情况与上一年度计划存在显著差异的,应当说明原因。


第十一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收入和成本确认的具体方法,采用计划收入比例法的,应当说明具体的计算原则和方法。


第十二条上市公司从事与影院放映相关的卖品业务、广告业务的,应当披露相关业务经营模式、营业收入、单人次卖品收入贡献、单人次广告收入贡献,与上一年度存在重大变化的,应当说明原因。


与影院放映相关的卖品业务和广告业务收入合计占当期营业收入总额10%以下的,可免于披露上述信息。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十三条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的行业影响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发生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行业性事件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并说明对公司当期和未来发展的影响,以及公司拟采取的对应措施。


第十四条上市公司制作或发行的电影累积票房收入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的50%的,应当及时披露作品名称、上映期间、累积票房收入和统计区间及对公司的影响,并就票房收入与公司实际可确认营业收入存在差异的情况进行说明,提示风险。


第十五条上市公司累积投入成本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的电影、电视剧及其他类型影视作品,在申请发行许可证或公映许可证过程中,被主管部门出具明确否定意见的,或者在上映或播放过程中,被主管部门或渠道方暂停或终止播放的,应当及时披露作品名称、制作成本及对公司的影响。


第十六条上市公司收购影院相关资产,影响重大的,除按照本所资产收购或关联交易等相关临时公告格式指引进行披露外,还应当披露收购标的影院数量、银幕数量及地区分布情况,并说明本次收购后的整合计划、后续经营模式和风险。


第十七条上市公司出售影院相关资产,影响重大的,除按照本所资产出售或关联交易等相关临时公告格式指引进行披露外,还应当披露出售标的影院数量、银幕数量及地区分布情况,并说明本次出售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第十八条对上市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响的演职人员发生变动的,或者上市公司引入对其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响的演职人员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九条上市公司应当每季度披露下列经营数据: 


 (一)从事电影制作或发行业务的,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公司制作或发行电影的票房,鼓励披露国内电影市场总票房、国产片票房、进口片票房、国内电影观影人次、公司制作或发行电影票房市场占有率; 


 (二)从事电视剧及其他类型影视作品制作业务的,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公司制作电视剧部数和集数,鼓励披露电视剧行业总制作部数和集数、公司制作电视剧集数市场占有率; 


 (三)从事电影放映业务的,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公司影院实现票房和观影人次、公司直营影院及加盟影院的数量和银幕数量,鼓励披露国内电影市场票房、国内电影观影人次、国内影院数量、国内银幕数量、公司票房市场占有率。


第三节 附则


第二十条本指引所称影视相关业务,是指从事电影、电视剧及其他类型影视作品制作、电影发行、电影放映业务。


上市公司从事上述业务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30%以上的,或者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30%以上的,或者该业务可能对公司业绩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按照本指引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本指引有关用语含义如下: 


 (一)电影制作:指上市公司以投资出品或承制等方式,进行电影项目的开发投资、剧本统筹、前期筹备、摄制组组建、拍摄执行、后期制作等的业务活动。 


 (二)电影发行:指上市公司以分账、买断、代理等方式取得境内外影片的发行权,并在规定时期和范围内为院线公司或电视台等放(播)映单位提供影片的拷贝、播映带(硬盘、光盘)、网络传输的业务活动(仅指专业发行商从事的代理发行业务,不包括院线发行)。 


 (三)直营影院:指由上市公司投资并直接进行统一品牌、统一排片、统一经营、统一管理的下属影院。 


 (四)加盟影院:指上市公司仅为影院统一供片,不参与经营管理的合作影院。


第二十二条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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