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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从事黄金珠宝饰品相关业务的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和临时报告中披露行业经营性信息,适用本指引。
本所从事黄金珠宝饰品业务上市公司在适用本指引时,还应当同时遵守《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一号——一般规定》中的各项原则规定。上市公司确属客观原因难以按照本指引要求披露相关信息的,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中解释未按要求进行披露的原因,并予以特别提示。
第一节 年度报告
第一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对黄金珠宝业具有重大影响的宏观经济政策形势、产业规范、行业政策、国家及地方税收政策等外部因素的变化情况,并说明对公司当期和未来发展的具体影响,以及公司已经或计划采取的应对措施。
第二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公司经营信息:
(一)结合宏观经济数据与行业指标披露行业发展状况、公司经营情况与行业发展是否匹配,公司经营情况与行业发展存在较大差异的,应当分析原因;
(二)公司所在细分行业或地区的市场竞争状况、公司的市场地位及竞争优劣势等情况。
公司引用第三方数据的,应当保证引用内容充分可靠、客观权威,并披露数据来源。
第三条上市公司在披露报告期内主要经营情况时,应当披露以下内容:
(一)主要销售模式的相关信息,包括经销、直营、专营、联营、加盟、批发等,不同模式下的门店分布、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毛利率、客单价及同比变化情况;
(二)主要生产模式的相关信息,包括自产、委托加工、外购半成品等,公司采用其中两种及以上生产模式的,应当披露每种模式的生产量、占比及同比变化情况;
(三)主要采购模式的相关信息,包括现货交易、延期交易、租赁业务等,不同模式下的采购量、采购金额、占比及同比变化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模式发生重大调整的,应当披露调整的原因,并分析新模式的特点、优劣势和风险。
第四条上市公司应当结合行业特点和自身经营模式,披露可能对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产生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包括黄金珠宝饰品业务相关的委外生产风险、供应商和渠道依赖风险、价格波动风险、上下游占款风险等。
上市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应当充分、准确、具体,并进行实质分析,说明对公司当期及未来经营业绩的影响,以及公司已经或计划采取的措施及效果。
报告期内上市公司经营模式或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对新增风险因素及其产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拟采取的应对措施等进行分析。
第五条从事黄金珠宝饰品零售业务的上市公司应当披露营业收入前十名的直营、专营门店的地址、开业日期、建筑面积、物业权属、营业收入、客单价及营业收入和客单价的上年同期可比数据,同比变化30%以上的,应说明变化原因。
上市公司从事黄金珠宝饰品零售业务的,应当按地区披露报告期内新增及关闭门店的数量。鼓励上市公司披露下一年度的新增及关闭门店的计划。
第六条上市公司有线上销售渠道的,应当披露主要线上销售平台以及报告期内线上销售产品的产品类别、交易额、营业收入、毛利率、退货金额及同比变化情况,并说明退货的主要原因。上市公司自建线上销售平台的,还应当披露注册用户数量、注册用户人均消费金额。
线上销售渠道的营业收入占当期营业收入总额10%以下的,可以免于披露上述信息。
第七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自身品牌运营模式相关的以下内容:
(一)公司品牌定位、目标客户群体、行业竞争格局、营销网络和主要销售区域;
(二)公司市场推广费、广告费、销售渠道费用等销售费用的开支及比重情况,各项销售费用同比变化30%以上的,应当披露变化原因。
第八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研发设计情况:
(一)公司研发的会计政策,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的划分标准,开发阶段有关支出资本化的具体条件,以及与研发相关的无形资产确认、计量的具体会计政策等;
(二)公司研发投入情况,包括研发投入总额、主要研发项目、研发投入费用化和资本化的金额。
第九条上市公司在披露黄金珠宝饰品存货情况时,应当披露以下内容:
(一)报告期末,原材料、在产品、库存商品、在途物资等存货项目中,黄金珠宝饰品存货金额、库龄分布及变化;
(二)报告期内,各黄金珠宝饰品品种数量情况,包括采购量、生产量、销售量及同比变化情况,同比变化30%以上的,应当披露变化原因;
(三)报告期末,存货余额增长率与销售收入及产品成本增长率是否匹配,上述匹配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结合生产模式、销售模式、销售周期等因素,分析说明存货余额变动的具体原因;
(四)报告期内,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远期协议等以规避商品价格风险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应当披露交易的具体情况,包括初始投资成本、资金来源、购入或售出、投资收益及公允价值变动,以及对当期损益的影响等。
第十条上市公司应当在企业会计准则原则性规定的基础上,披露以下行业具体会计政策和财务信息上市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披露财务报告附注时,应当同时按照下列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依据公司自身经营特点,在财务报表附注中细化披露不同销售模式下的收入结算方式、确认时点和确认方式等会计政策,以及退货、以旧换新等特殊业务的会计处理;
(二)依据公司自身经营特点,披露存货计价方法、存货成本结转方法、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情况,以及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的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十一条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披露的行业影响因素发生重大变化的,或者发生影响行业的其他重大事项,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主要情况、对公司当期及未来发展的影响等。
第十二条上市公司收购同行业公司股权的,除按照本所资产收购或关联交易等相关临时公告格式指引进行披露外,还应当披露收购标的的经营模式、门店数量、地区分布及收入地区分布等情况。
对公司经营模式收入占比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披露变动后不同经营模式收入占比情况。
第十三条上市公司因产品质量或售后服务等问题被消费者投诉,或者发生生产经营事故、知识产权纠纷、媒体质疑,且影响重大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主要情况、具体影响及公司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第十四条上市公司应当每季度披露下列主要经营数据:
(一)按地区披露新增及关闭门店的数量、期末门店数量及地区分布;
(二)按地区披露营业收入、毛利率及同比变化情况;
(三)按黄金珠宝品种披露采购量、生产量、销售量及退货量。
第三节 附则
第十五条本指引所称黄金珠宝饰品相关业务,是指从事贵金属、珠宝饰品的设计、研发、采购、生产及销售业务。
上市公司从事上述业务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30%以上的,或者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30%以上的,或者该业务可能对公司业绩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按照本指引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本指引有关用语含义如下:
(一)黄金珠宝品种:指足金、铂金、K金、白金、白银等素金,钻石、翡翠、珍珠、珊瑚、红宝石、蓝宝石等相关品种。
(二)主要产地国家:指黄金珠宝相关品种开采出产量占据前列,且能对相关品种市场产生较大影响的国家。
上市公司可以引用相关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机构有关定义和标准作为释义,但应当说明引用来源和具体定义。
第十七条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