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19-03-01
发文字号:
上证发〔2019〕23号
发文机关:
上海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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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

全文废止。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年修订)>的通知》(上证发〔2023〕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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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年修订)>的通知》(上证发〔2023〕32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科创板股票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业务规则,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以下简称《交易特别规定》,详见附件),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所每个交易日接受科创板股票大宗交易成交申报的时间为9:30至11:30、13:00至15:30。


二、科创板股票大宗交易不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中关于固定价格申报相关规定。


三、《交易特别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基准指数”,在科创板指数发布前为上证综指。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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