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19-05-24
发文字号:
深证上〔2019〕304号
发文机关:
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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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为挂牌期间特定债券提供转让结算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全文废止。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完善为挂牌期间特定债券提供转让结算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证上〔2022〕3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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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完善为挂牌期间特定债券提供转让结算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证上〔2022〕365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强化债券信用风险管理,维护债券市场稳定,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就特定债券转让结算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深交所挂牌转让期间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以下简称特定债券),应当按照本通知的规定进行转让,存在不适宜转让情形的除外:


(一)发行人未按约定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包括未按约定履行回售、分期偿还、加速清偿等义务,下同);


(二)发行人发行的其他债券或债务融资工具未按约定履行还本付息义务;


(三)深交所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特定债券简称前冠以“H”字样。特定债券的转让结算及转让信息揭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信息披露、资金划付、债券注销及终止转让等事宜,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为上市期间特定债券提供转让结算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有关规定。


本通知其他未尽事宜,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及深交所和中国结算其他相关规定。


三、资产支持证券存在不能按约定分配收益等情形的,可以参照本通知规定进行转让。


四、市场参与人违反本通知及深交所和中国结算其他有关规定的,深交所和中国结算将根据有关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对其采取监管措施或实施纪律处分。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关于受让特定债券的风险知悉书必备条款关于受让特定债券的风险知悉书必备条款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19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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