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各证券机构未实现电脑联网以前,凡依法持有已在本公司登记股票的股东,因股票遗失、被窃、损毁,应及时到本公司申请挂失。
股票挂失的程序分:“挂失登记”和“接受挂失”二个阶段。
“挂失登记”是指本公司在尚未完全确认股东向本公司申报之股票是否被卖出的情况下,为维护股东权益而采取的临时性防范措施。
“接受挂失”是指本公司完全确认股东向本公司申报之股票没有被卖出而正式接受挂失申请。
二、申请股票挂失,股东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自然人股东:
1、身份证;
2、股东代码卡;
3、股票的种类、号码。
<二>法人股东;
1、营业执照或政府批文副本;
2、公函;
3、股东代码卡;
4、股票的种类、号码。
根据股东提供的资料,本公司先在二个营业日之前的股票转让资料中进行检索,在未发现股票被卖出时,方可办理“挂失登记”。
三、办理“挂失登记”后八个营业日内,本公司接到各证券商送来的最近一批《股票转让明细表》(即证券商接到股票挂失登记通知书以前的转让情况)后,据以作再次检索,如该股票未被卖出,则“挂失登记”自动转为“接受挂失”;如已被卖出,则“挂失登记”自动失效。
股东须于“挂失登记”日后第十个营业日到本公司查询股票挂失情况。
四、本公司办理“挂失登记”后,即开出“股票挂失登记通知书”,由股东分送各证券经营机构。股东应及时将“股票挂失登记通知书”。送达各证券经营机构。各证券经营机构于签收“股票挂失登记通知书”时起,承担该股票的止卖责任,并在发现挂失股票时有扣留该股票并通知本公司的义务。
五、“接受挂失”生效后,股东须在《深圳特区报》刊登“遗失声明”并剪送本公司。从“遗失声明”见报日起30天内,如无人提出异议,由本公司给股东补发股票。如在30天内有人提出争议,则由法律机关予以裁决,本公司根据裁决进行处理。
六、股票经本公司办理“挂失登记”后,则该股票永远作废。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持有人须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及挂失股票后,可予办理换发手续。
<一>通过合法交易买进持有的;
<二>通过法律机关公证或裁决持有的;
<三>善意错报挂失后找回股票的。
七、各证券经营机构于签收“股票挂失登记通知书”的当日,须将挂失股票的种类、号码、股数、股东姓名及代码公告于众,公告保留时间不得少于30天。
八、本公司办理股票“挂失登记”后,向股东收取挂失手续费用。收费标准按“挂失登记”当日该种股票的市价×股数×5‰计收。
九、因下列情形引起的损失及纠纷,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一>股票于证券经营机构签收“股票挂失登记通知书”前被卖出,责任由股东自负;
<二>证券经营机构未按规定时间将“股票转让登记明细表”送交本公司或转让资料登录错误,责任由证券经营机构自负;
<三>股票挂失期间发生争议而超逾补发时间的市场风险,由争议人自负。
十、代理股票挂失,代理人须提供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股东资料外,还须出示委托股东签名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
不受理电话或口头挂失。
十一、伪报挂失为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对伪报者予以罚款500-5000元的处理。对拒不交纳罚款者,本公司将停止为其提供服务。
十二、本办法经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批准后执行,修改时亦同。
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1991年0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