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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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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00-12-04
发文字号:
深证会〔2000〕151号
发文机关:
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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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人联席会议制度

全文废止。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四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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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四批)》。

为加强与保荐人之间的联系,推动创业板保荐制度的实施,特制定本制度。


一、宗旨


第一条 加强深交所创业板相关部门与主承销商、上市保荐人之间的沟通与协调;加强各保荐人之间同业交流,提高执业质量;切实履行保荐人职责,把好上市企业质量关。


二、联席会议组织形式


第二条 会议召集人为深交所上市推广部、会员管理部,负责每次联席会议计划与召集工作。


第三条 会议由具有保荐人资格的券商及深交所创业板相关部门人员参加。券商参会人员应包括公司分管投行业务副总载、公司我行总部总经理、部门经理及业务骨干。每次具体参会人员,将视会议的不同内容作相应调整。


第四条 会议一般每两个月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另行安排。


第五条 会议设立轮值主席单位,任期为两个月,负责主办每期例会,轮值主席单位由深交所负责安排。


第六条 会议设立会议秘书处,负责每期例会的会务服务和会议材料的准备及会议纪要的整理。秘书处成员由召集人单位和轮值主席单位组成,召集人单位选派一名工作人员固定承担秘书处工作,并与主席单位所选派人员一同组成会议秘书处。


第七条 每期例会由秘书处提前三天以传真形式通知参会单位。


第八条 会议参会人员接到通知后,务必按要求填写回执并传回秘书处,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到会,应以传真或电话的形式向秘书处请假。


三、联席会议内容


第九条 深交所向保荐人介绍创业板的相关规则及其修订、案例以及未来在优选企业方面的工作重点。


第十条 保荐人报告各自的执业情况和创业板相关规则在实践中的运行状况,介绍内部建立和完善发行人质量评价体系与控制机制的情况,以及实际推荐企业的基本情况。


第十一条 针对保荐过程存在问题,展开讨论,寻求解决方法。


第十二条 根据创业板发展需求,确定保荐工作重点。


第十三条 总结实务经验和心得。


第十四条 会议将就创业板中所涉及到的相关问题,如:发行价格的确定,发行方式的选择,发行后、上市前募股资金运用的情况以及当时市场关注的与投行业务内容相关的热点问题展开讨论与研究。


四、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由本所上市推广部、会员管理部负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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