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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00-12-18
发文字号:
证监机构字〔2000〕291号
发文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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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执业人员进行2000年度检查的通知

全文废止。参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通知(第四批)》(证监法律字〔2003〕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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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通知(第四批)》(证监法律字〔2003〕15号)。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


为加强对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执业人员的监督管理,根据《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拟对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执业人员进行2000年度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1.中国证监会授予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机构;


2.中国证监会授予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的人员;


二、年检所需报送材料


(一)证券投资咨询机构需报送材料1.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年度检查申请表(附表一)(附软盘一Excel格式)。


2.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年度工作报告。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情况,重大事项变动情况,受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政府部门奖惩情况,参加证券分析师专业委员会组织及有关活动的情况,内部管理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依法经营、依法运作情况,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


3.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证券公司可免于报送)。


4.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从业资格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6.受奖励或处罚的证明材料。


7.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管理部门对申请年检机构重大事项变更批准文件复印件。


8.五篇代表本公司业务水平的研究咨询报告。


(二)证券投资咨询人员需由所在机构代为报送材料


1.证券投资咨询人员年度检查申请表(附表二)(附软盘一Excel格式);


2.身份证复印件;


3.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人员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接受专业培训的证明;


5.受奖励或处罚的证明材料;


6.本年度自外单位调入人员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之一:


(1)与所在单位签定的经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2)由所在单位代办的社会保险凭证(复印件)。


三、年检有关规定


(一)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咨询人员没有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交年检报告或未通过年检的,不得继续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暂缓年检,限其在两个月内完成整改,并经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验收合格后年检。


1.因机构变更、咨询人员流动等原因,丧失获得证券咨询业务资格必备条件;


2.报告期内多次对应报事项漏报、迟报;


3.中国证监会据合理原因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正在接受执法机关、行政监管机关涉案调查的机构与执业人员暂缓年检,待结案后再进行年检。被中国证监会暂停业务资格的机构与执业人员暂缓年检,暂停期满再进行年检。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不予通过年检:


1.资不抵债的;


2.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后连续六个月未开业或未正常开展业务的;


3.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虚假、有重大隐瞒、遗漏材料的;


4.拒绝或阻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进行检查的;


5.报告期本机构因违规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受证券监管部门处罚两次以上的;


6.因违法犯罪行为被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7.被暂缓年检机构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并通过年检的;


8.报告期不履行报告义务的;


9.中国证监会据合理原因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证券投资咨询人员,不予通过年检:


1.丧失执业能力或执业条件的;


2.报告期受过刑事处罚的;


3.报告期内被证券监管部门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处罚两次以上的;


4.证券从业资格申报资料或年检资料虚假或有重大隐瞒、遗漏的;


5.取得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后连续六个月未从业的;


6.中国证监会据合理原因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工作要求


(一)参加年检机构需将本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年检申报材料于4月30目前一式两份、装订成册报送至机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业资格证书正本所载事项变更,需换发正本的,将证书原件报中国证监会。


(二)派出机构应自收到年检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检查,提出初检意见,将一份申报材料报我会复检,一份由派出机构留存。


(三)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于5月31日前完成初检工作,并将本辖区初检工作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中国证监会在通过年度检查的机构的从业资格证书副本原件和人员执业证书原件上加盖年检专用章,公告年检结果。


各派出机构要对年检工作高度重视,重点检查参检机构及人员执行《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和《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检查制度》的情况,初检结束后,要对本辖区初检工作进行总结。同时,派出机构需对自身在报告期执行《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检查制度》的情况进行总结,总结报告与初检工作报告一并报送证监会。


同时,各派出机构要督促辖区内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加入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分析师专业委员会,执业人员应接受该委员会组织的业务培训。从2001年年检起,我会将把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加入自律组织和执业咨询人员接受持续教育的情况列为年检的考核条件之一。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1999年发布的《关于对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人员进行年度检查的通知》(证监机构字[1999]67号)同时废止。



200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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