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01-03-02
发文字号:
证监发〔2001〕32号
发文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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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B股市场向境内居民开放有关工作的通知

全文废止。参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通知(第四批)》(证监法律字〔2003〕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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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通知(第四批)》(证监法律字〔2003〕15号)。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


经过几天来艰苦细致的工作,境内居民投资B股市场的各项准备基本就绪,沪深B股市场已于2月28日恢复交易。由于境内居民投资B股市场刚刚起步,为进一步做好有关工作,保证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加强对有B股业务的证券经营机构的监管,及时了解并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进一步做好开户、交易和结算工作,当前重点总结前一阶段工作的经验教训,完善B股交易、清算技术系统,理顺资金清算体系,确保B股市场的稳健运行。重大问题应及时上报。


二、要加大对B股交易、结算活动的监管力度,严格要求B股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同时,抓紧解决开户、交易和结算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遇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证监会报告。


三、要继续完善投资者开户、交易、结算的服务工作,增加交易通道,提高报单效率,保证交易畅通。同时,要积极开展业务人员岗位培训,不断提高B股市场服务水平。


四、要积极开展B股市场监管问题调研工作,及时总结经验、研究问题、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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