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证券商:
为了简化程序,方便股民,从1993年开始,登记公司集中办理认购证券缴款收据(以下简称收据)的挂失业务,现将收据挂失业务程序通知如下:
一、在证券发行登记完成后,登记公司一次性向证券商移交证券托管资料(磁盘)前所办理的收据挂失,按下列程序办理:
1、登记公司向证券商一次性移交证券托管资料(磁盘)的同时,将收据挂失资料移交给证券商。磁盘格式见附页。
2、自发行公司登报公告打印证券存折日或在收据挂失日起十天后,挂失人到登记公司办理收据挂失解冻手续,并取得登记公司签发的收据解冻通知书。
3、证券商凭收据解冻通知书,为挂失人办理证券解冻及打印证券存折。
二、证券托管资料一次性移交证券商后办理的收据挂失,按下列程序办理:
1、登记公司于接受收据挂失后的第二天将收据挂失资料移交给证券商,证券商于取得收据挂失资料的当天将挂失证券冻结。
2、自收据挂失日起十天后,挂失人到登记公司办理挂失收据解冻手续,并取得登记公司签发的收据解冻通知书。
3、证券商凭收据解冻通知书为挂失人办理证券解冻及打印证券存折。
登记公司集中办理收据挂失是一项新的业务,请各证券商积极配合,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附件:磁盘格式附页
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1993年01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