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1993-03-31
发文字号:
深证所字〔1993〕71号
发文机关:
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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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股零股交易办法

全文废止。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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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一批)》。

一、为解决B股在分红配股以后的零股交易问题,特制订本办法。


二、为方便投资者,凡经深圳市人民银行批准成为深圳B股特许经纪商者(包括境内和境外B股经纪商)均应办理B股零股(以下简称零股)交易业务。


三、办理零股交易的特许经纪商(下简称零股经纪商)只接受零股卖出委托,不得接受买入委托。


四、零股经纪商收购足整手后,可以自营方式通过交易所卖出。


五、零股经纪商报出的收购价格应至少收购一笔。


六、零股交易的收购价格:上午收购价不得比上午开市价低于三个价位,下午收购价不得比下午开市价低于三个价位。若上午开市时没有成交,则按不比上日收市价低于三个价位的价格收购,若下午开市时没有成交,则按不比上午收市价低于三个价位的价格收购。


七、零股成交后,经纪商须于T+1上午将有关资料送交清算银行确认。


八、境内B股特许经纪商开办零股收购业务前,应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分局核准。


九、零股交易不收手续费,但需按章纳税。


十、不足一手的B股认股权证,可按本办法交易。


十一、本办法经主管机关批准后实行。


十二、本办法由本所负责解释,其未尽事宜由本所修订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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