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1993-06-22
发文字号:
深证业字〔1993〕74号
发文机关:
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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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关于B股登记结算费所用港币对人民币折算方法的通知)

全文废止。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二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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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二批)》。

各B股特许证券商和清算银行:


从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你们在代理收取登记过户费时,所用的港币对人民币的折算方法按照该日前一周深圳外汇调剂中心港币对人民币调剂收盘价的加权平均值进行折算。该调剂收盘价的加权平均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给你们。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1993年0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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