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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01-06-29
发文字号:
证监会计字〔2001〕16号
发文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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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3号——弥补累计亏损的来源、程序及信息披露(2001年)

全文废止。参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通知(第六批)》(证监法律字〔200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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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通知(第六批)》(证监法律字〔2007〕5号)。

解答


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上市公司弥补累计亏损的来源、履行的程序以及相关的信息披露除遵循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外,应遵循如下规定:


一、上市公司弥补累计亏损的


(一)公司当年对累计亏损的弥补,应按照任意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的顺序依次弥补。法定公益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


(二)公司采用上述方式仍不足以弥补累计亏损的,可通过资本公积中的股本溢价、接受现金捐赠、拨款转入及其他资本公积明细科目部分加以弥补。


(三)公司应根据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拟定累计亏损弥补方案。


二、公司以资本公积弥补累计亏损的,应履行以下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制定弥补亏损的方案,说明弥补亏损的原因、方式和金额等,并形成董事会决议,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二)董事会发布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召开股东大会公告。


(三)召开股东大会,讨论资本公积弥补亏损的方案,形成决议,并予公告。


(四)依据股东大会决议进行会计处理,并公告股东权益变动表。


三、公司累计亏损未经全额弥补之前,不得向股东派发股利或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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