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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01-07-09
发文字号:
证监公司字〔2001〕69号
发文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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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拟发行新股的上市公司中期报告有关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参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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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0号)。

目前,上市公司中期报告披露工作已经开始,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号——《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对拟发行新股的上市公司中期报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最近3年审计意见均为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其申请材料提交发审委审议的时间不受中报披露时间的影响,但应在刊登招股文件前提供已公告的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二、最近3年审计意见存在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若发行申请于6月30日前提出但发行时间在6月30日以后,按如下情况处理:


(一)申请材料在6月30日前提交发审委审议通过的,应在刊登招股文件前提供已公告并经审计的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二)最近3年审计意见存在带解释性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拒绝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或申请材料在6月30日前提交发审委审议但未获通过的,应在申请材料提交发审委审议前提供已公告并经审计的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三、最近3年审计意见存在非标准无保留意见且发行申请于6月30日后提出的,应在申请材料提交发审委审议前提供已公告并经审计的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四、上市未满3年及重大重组后距本次发行不满1个会计年度的,应参照本通知第二、三条的规定执行。


五、申请材料在中期报告法定披露期限后提交发审委审议的,均应提供已公告的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六、中国证监会可以在必要时要求发行人提供相关的财务会计资料。



二〇〇一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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