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内容:
现将《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商自营管理细则》第四条中“本所及异地证券商开办自营业务须在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或所在地法定登记机构开设一个且仅限于一个自营业务专门证券帐户“改为”本地及异地证券商开办自营业务须在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开设一个且仅限于一个自营业务专门证券帐户”。
深圳证券交易所
1993年08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