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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1993-08-28
发文字号:
深证所字〔1993〕第221号
发文机关:
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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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上市推荐人制度的几点说明

全文废止。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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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一批)》。

各上市推荐人:


随着股份制试点工作的全面开展,各地从事相关工作的证券业人士已积累了一定的经验。本所自设立上市推荐人制度以来,得到了广泛的支持,但为适应证券业的发展,以往有些要求及做法已不适应当前形势发展需要,为此,本所特对以下与上市推荐工作有关的情况作出说明:


一、关于推荐上市是否需要深圳本地及异地两个推荐人的问题:


在本所发出的与推荐上市工作有关的通知中,并没有规定推荐上市工作需要本地、异地两个上市推荐人共同完成,亦没有规定两个上市推荐人的主次作用。

 

二、关于上市推荐人是否必须为本所会员的问题:


本所在建立上市推荐人制度之时,曾在深证所字(1992)第175号文规定上市推荐人必须是本所会员,由于证券业的逐步发展某些中介机构等已具有推荐企业上市的各方面能力,故本所上市推荐人的范围将不限于本所会员。


三、关于上市推荐人收费标准问题:


由于目前承销费标准有较大幅度的提高,本所以往提出的收费参照标准已不适用,在未提出新的参照标准以前,有关标准上市推荐人与申请上市公司共同商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

1993年0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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