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1993-09-17
发文字号:
深证所字〔1993〕第246号
发文机关:
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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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关于本所会员异地营业部收取委托费的规定

全文废止。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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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一批)》。

今年以来,深圳证券市场发展迅速,截止到八月底,会员证券商已由92年底的117家发展到367家,会员范围覆盖了除港澳、台和西藏以外的各省区,从而使深圳市场由区域性市场迈向全国性市场。同时,在市场的发展中,也出现了一些不规范的作法,异地营业部收取各类名目的委托费是股民反映较多的一个万多。据各地股民反映和投诉,收费形式主要有购买委托单、长途通迅费、撤单费等,具收费标准不一,针对这种情况,为维护证券交易的公正和正常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证券商行为,促进深圳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特作如下规定:


1.本所会员证券商对股民委托原则上不得收取法定交易费(本地4‰,异地5‰)和印花税(3‰)以外的任何费用,购买委托单和撤单费等;


2.本所会员异地营业部凡通过长途电话委托报盘者,只允许收取长途通讯费,但对每一次委托收费不得超过5元;


3.以上规定,由本所负责监督执行,对不合理收费的证券商,本所将根据有关规定加以处罚。



深圳证券交易所

1993年0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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