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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1993-10-21
发文字号:
深证所字〔1993〕第299号
发文机关:
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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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规则

全文废止。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四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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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四批)》。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所已根据贵会意见修改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规则》,现将该规则上报贵会,请予批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上市公司质量,促进证券市场进一步规范化,根据 《证券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深圳证券交易所理事会下设上市委员会(以下简称“上市委”),上市委的职责一是审批各类证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本所”)上市稽核部(以下简称“上市部”)提交的证券上市初审报告, 或对证券发行人不服上市部初审报告的复议申请作出载决;二是拟定上市规则和提出修改上市规则的建议。 


第三条本规则中有关专业用语如已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中解释的,具有相同的含义。 


第二章 委员


第四条上市委成员称为委员,委员由有关部门、机构推荐,委员实行聘任制,聘期为一年一届,聘期届满,可连续聘任,本所对所聘委员颁发聘书。 


第五条上市委共有13名委员,组成如下,注册会计师、律师、本地会员和外地会员代表各两名,由本所理事会负责聘任,报深圳市人民政 府和证监会备案;证监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授权机构各委派一人;本所理事长、总经理;本所其他理事一人。 


第六条上市委除由理事长、总经理担任的委员外,其他委员每年更换三分之一。 


第七条委员在任期内要求退出上市委,需提出书面申请,是否接受其申请,由上市委主席和副主席合议后决定。 


第八条发生下列情况,上市委委员必须退任。


一、不再为本所理事、总经理或理事长; 


二、发生个人的刑事诉讼案件且在案件中处于被告地位; 


三、委员的个人财产被依法冻结; 


四、专业人员因工作变动不宜继续任职的; 


五、因意外、健廉状况成其它原因不宜继续任职的。


第九条本所认为委员不适继续担任委员工作时,可辞退该委员,但必须经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及上市委主席同意方可实施。 


第十条委员被解聘不服的,可向理事会因出仲裁请求。 


第十一条上市委委员的变更。本所在七个工作日内书面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二条每个委员在到任时可经上市委主席同意提名一位替任人, 该等任人应与本人具有同等专业资历。 


委员本人确因正当理由无法出席上市委会议,可授权该替任人参加会议,代其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授权程序按《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工作细则》执行。 


第三章 主席及副主席


第十三条上市委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由上市委第一次会议在委员中推选。上市委主席或副主席为本所理事长或总经理时,任期与其在本所的任期相同。 


第十四条上市委主席和副主席应当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是精通证券业务的专业入士。 


第十五条在上市委主席因故不能出席上市委会议时,由副主席代其履行主席职责,有关会议的决定,主席不得否决。 


第十六条在上市委主席和副主席均不能出席上市委会议时,应由主席授权一名委员主持会议。授权程序按《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工作细则》执行。 


第四章 上市委会议


第十七条上市委会议由主席召集和主持,原则上每半个月召开一次如有特殊情况,可提前或推后举行。秘书应在会议召开前七个工作日通知各个委员参加。 


第十八条上市委会议法定人数至少为七人,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委员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后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委员不能如期出席,须在最短时间内通知秘书,以便适当安排会议的举行。 


第二十条上市委每次会议须有结果。会议结束,会议主持人和与会委员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第二十一条上市委会议的决议及有关资料,须在会议结束后七个工作日内以最便捷的方式送交证监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上市委会议表决某一议案时,采取一人一票的形式。多数委员的意见形成决议的主要内容,少数委员的意见作为该决议的附件。 上市委主席有权在赞成和反对票数相等时再投一票。 


第二十三条上市委设秘书、记录员各一名,秘书和记录员均无表决权,秘书和记录员由本所职员担任。 


第二十四条本所上市部工作人员可列席会议。 


第五章 委员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五条上市委委员的权利:


一、对本所草拟、执行的有关上市规则提出修改意见; 


二、制定上市规划; 


三、审核批准上市部提交的证券上市初审报告; 


四、应证券发行人的要求对上市部作出的暂不接受其有关申请的决定进行复议; 


五、对上市工作的具体事宜提出建议; 


六、围绕上市工作进行专题调查。 


第二十六条上市委监督上市部工作,但不参与上市部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上市委委员的义务: 


一、兼职委员应当合理安排工作时间,保证按时参加上市委会议; 


二、在其专业或行业内尽力维持其地位或水平; 


三、各委员对上市委会议的议题、开会时间和地点等内容在未解密之前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通过新闻媒介或私下传播。 


四、参加上市委会议前应当研读上市委秘书送交的有关资料,以便以会议中充分行使权利,履行职责。 


五、会议上允许发表不同意见,保留个人意见,但应遵守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原则; 


六、与会议内容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应回避或在会议中自动放弃其表决权; 


七、委员应尊重被审议对象及上市部的工作,认真对待本职工作; 


八、委员应加强自我约束能力,不得滥用权利。 


第六章 审批程序


第二十八条上市委审批由本所上市部提交的证券上市初审报告。 


第二十九条如上市部暂不接受证券上市申请,或经初审不同意证券上市申请,证券发行人可在七日内向上市委提出复议申请,上市委应在受理复议申请后二十日内作出复议裁决,此为最终裁决。 


如证券发行人没有提出复议申请,则上市部的决定为最终裁决。 


第三十条上市委批准证券发行人的申请后,应报证监会备案,并抄报证券委。 


第七章 保密工作


第三十一条上市委会议讨论的内容均为内幕消息,该等内幕消息属于保密范畴,任何委员及有关人员不得泄露。 


第三十二条秘书和记录员及其他工作人员所掌握的资料未经上市委主席或副主席同意,不得外借、复印或传阅。 


第三十三条属于保密范围的消息解禁,在该等消息未为公众知悉前, 须经过上市委会议批准。 


第八章 罚则


第三十四条委员无故两次不参加上市委会议,免除其委员职务。被免除职务的人员不得再次受聘为上市委委员。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的有关人员,本所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解聘。 


如果其行为已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还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规则报证监会会同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七条本规则的附件与本规则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八条上市委经费支出具体程序依本所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规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工作细则(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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