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1994-08-31
发文字号:
证监发字〔1994〕120号
发文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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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体改委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股转让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全文废止。参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证券部门规章的通知》(证监法律字〔199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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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证券部门规章的通知》(证监法律字〔1999〕3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现将国家体改委《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股转让问题的复函》转发予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股转让问题的复函


(1994年8月26日厅函生[1994]124号)


中国证监会:


你会上市公司部来函询问职工股转让事宜,现答复如下:


在《公司法》实施前,按我委《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设立的有内部职工股的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其内部职工股的转让仍应执行《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管理规定》(体改生[1993]114)。向内部职工配售股份的社会募集股份公司,其职工股的转让仍应执行《关于社会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向职工配售股份的补充规定》(体改生[1994]15号)。


一、定向募集公司的内部职工股的转让应执行《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即“内部职工持股的定向募集公司转为社会募集公司时,应按《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内部职工持有的股份从配售之日起,满三年后才能上市转让。”


二、社会募集公司向职工发行股份的转让应执行《关于社会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向职工配售股份的试点规定》第一条第三款,即“向职工配售的股份,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即可上市转让。但公司与证券交易所订有多于六个月期限协议的,可从其协议。”已上市的职工股与该公司其他上市股在送配股的转让方面不再区别对待,统一按公司送配股转让的办法办理。


《公司法》生效后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目前还不能发行内部职工股。如国家根据《公司法》颁布了内部职工持股的新规定,职工股的发行和转让则按新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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