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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02-11-28
发文字号:
证监发〔2002〕85号
发文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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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9号——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文件(2002年)

全文废止。参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新修订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至第19号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6〕1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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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新修订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至第19号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6〕156号)。

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收购活动中报送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文件的行为,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准则。


第二条根据《收购办法》的规定应当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但符合《收购办法》有关豁免要约收购规定情形的收购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时,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制作豁免要约收购的申请文件(以下统称申请文件)。


第三条申请文件是申请人请求豁免要约收购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必备文件。申请人未按照本准则的要求制作、报送申请文件的,中国证监会可不予受理或者要求其重新制作、报送。


对于符合本准则要求的申请文件,中国证监会做出予以受理的决定;中国证监会审核期限自正式受理之日起计算,中国证监会在审核期限内要求申请人对报送材料予以补充或者修改的,审核期限自收到公司的补充或修改材料后重新计算。


第四条申请人为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以共同名义统一制作并报送申请文件,但各申请人及其各自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在收购报告书上签字、盖章。


第五条准则规定的申请文件目录是申请人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文件的最低要求,申请人可视实际情况增加。目录中的文件对申请人确实不适用的,可不必提供,但是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做出书面说明。中国证监会可视审核实际需要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的补充文件。


第六条申请人按照《收购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关报告、公告义务后,方可提出豁免要约收购的申请。


第七条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豁免要约收购的申请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名称、注册地;


(二)申请人的主营业务;


(三)以方框图或者其它有效形式,全面披露与申请人相关的产权及控制关系,包括自然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最终控制人;并以文字简要介绍其主要股东及其他有关的关联人的基本情况,以及其他控制关系(包括人员控制);


(四)上市公司收购方案;


(五)上市公司收购方案是否已经取得必要的授权及批准(如需要)


(六)申请豁免的事项及理由;


(七)本次收购前后的上市公司股权结构;


(八)申请人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及持续关联交易的问题及其解决方案;


(九)申请人增持股份后是否有后续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要求载明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就收购中承诺的包括履行发起人义务在内的具体事项出具承诺书,并提供履行保证。


第九条申请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收购上市公司的,如存在被收购公司原控股股东和其他实际控制人未清偿对被收购公司的负债、未解除被收购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其他损害公司利益情形的,应当提供原控股股东和其他实际控制人就上述问题提出的解决方案。


被收购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应当对解决方案是否切实可行发表的意见。


第十条为挽救出现严重财务困难的上市公司而进行收购的申请人,应当在报送申请文件的同时提出切实可行的重组方案,并提供上市公司董事会的意见及独立财务顾问对该方案出具的专业意见。


第十一条申请人应当就上市公司收购方案公布前六个月申请人及其关联方、申请人及其关联方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有买卖被收购公司的股票、是否泄漏有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被收购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交易的行为提交自查报告。


第十二条申请人应当提供有关本次股权变动的证明文件,表明本次受让的股份是否存在质押、担保等限制转让的情形。


第十三条申请人应当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就本次申请豁免要约收购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至少应当就下列事项发表明确的法律意见,并就本次申请发表整体结论性意见:


(一)申请人是否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申请是否属于《收购办法》规定的豁免情形;


(三)本次收购是否已经履行法定程序;


(四)本次收购是否存在或者可能存在法律障碍;


(五)申请人是否已经按照《收购办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申请人在本次收购过程中是否存在证券违法行为等。


第十四条根据《收购办法》的规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涉及须聘请财务顾问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财务顾问报告。


第十五条涉及国家授权机构持有的股份或者必须取得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按照国务院和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提交相关批准文件。


第十六条申请文件应当为原件,如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由申请人的律师提供鉴证意见,或由出文单位盖章,以保证与原件一致。如原出文单位不再存续,可由承继其职权的单位或做出撤销决定的单位出文证明文件的真实性。


第十七条申请人及负责出具专业意见的律师及其他专业机构应审慎对待所申报的材料及所出具的意见。


申请人全体董事(或者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中介机构应按要求在所提供的有关文件上发表声明,确保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上述文件均应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八条申请文件的纸张应采用幅面为209×295毫米规格的纸张(相当于标准A4纸张规格)。


第十九条申请文件的扉页应附有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联系人、律师及其他专业机构的联系人姓名、电话、传真及其他方便的联系方式。


第二十条申请文件章与章之间、章与节之间应有明显的分隔标识。


第二十一条申请文件中的页码应与目录中的页码相符。例如,第四章4-1的页码标注为4-1-1,4-1-2,4-1-3,......4-1-n。


第二十二条申请文件首次报送书面文件二份,其中一份按规定提供原件,其余一份可为原件的复印件。


第二十三条本准则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准则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豁免要约收购的申请文件目录


第一章 豁免申请


1-1 申请人关于豁免要约收购的申请报告


1-2 申请人关于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查报告


1-3 申请人的承诺书(如有)


第二章 中介机构的专业文件


2-1 法律意见书


2-2 财务顾问报告(如有)


第三章 相关批准文件


3-1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文件(如涉及国有股)


3-2 外资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如涉及外资收购)


3-3 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及股东大会决议(如涉及上市公司发行股份或者回购股份)


第四章 其他文件


4-1 股份转让协议(如为协议收购)


4-2 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4-3 有关的股权权属证明文件


4-4 原控股股东和其他实际控制人债务清偿方案(如有)


4-5 重组方案(如为挽救严重财务困难的公司而进行的收购)


4-6 司法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如有)


4-7 在合理期限内将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超过百分之三十部分的股份向非关联方转让的解决方案(如申请人为银行或者证券公司)


4-8 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9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就申请人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出具的证明文件


4-10 中国证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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