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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1994-11-03
发文字号:
深证业字〔1994〕第53号
发文机关:
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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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易中心联网后有关配股等事宜的说明

全文废止。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二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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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二批)》。

各证券交易中心:


上市公司配股运作是一件繁琐复杂且责任心要求很强的工作。由于部分交易中心新进场交易,对有关配股运作的流程不熟悉,多次出现了迟交配股认购报告书及配股认购报告书传送及格式不规范等情况,为使配股工作顺利进行了,现对配股运作等事宜作几点说明,望能引起注意。 


一、各交易中心应派一名专职清算员或委托专人到深圳登记公司办理股份清算、递交配股认购报告书及领取有关文件,通知等事宜。各交易中心应将专职清算员或其委托代办人姓名、深圳地址和电话等资料于十一月十五日前报深圳登记公司结算部备案。


二、交易中心清算员或委托代办人应具高度的责任心并需常驻深圳,做到按时到深圳登记公司领取各类数据、文件及通知,并及时传回交易中心。交易中心清算员或其委托代办人应按深圳登记公司规定的时间将配股认购报告书交深圳登记公司存管部,逾期深圳登记公司将不再受理,所导致的一切损失将由交易中心自行负责。


三、交易中心应加强对中心内部及其成员的业务培训,尽快熟悉证券登记和清算业务规则,以便在实际操作中能严格按有关业务规则办事,并根据深圳证券市场的有关规则,制订有关证券登记和清算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于十二月份以前报深圳登记公司备案。


四、如交易中心采用将股份集中托管于交易中心的模式,则交易中心在遵守深圳登记公司有关业务规则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内部的股息派发、配股缴款等运作方案,并在十二月份以前报深圳登记公司备案。 


五、如交易中心采用将股份分散托管于交易中心成员处的模式,则交易中心配股认购按下列程序处理:


1、投资者凭有关证明到托管券商处(交易中心成员处)在规定的时间内缴款认购,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2、L+1日,交易中心成员到直接负责其股份登记清算的登记处核对权证认购明细数据。


3、L+2日,交易中心成员将经有关登记处确认后的配股认购总数传递给交易中心,交易中心将配股认购总数按成员汇总后,传真给其在深圳的清算员或委托代办人


4、L+3日,交易中心清算员或委托代办人按交易中心成员填写配股认购报告书后交深圳登记公司存管部,每一成员须填写一份。


5、其它有关事项按《深圳上市证券93分红派息94配股运作方案(A股)》执行。


六、各交易中心如对有关业务有不清楚之处,或业务材料不全,请及时与深圳登记公司存管部、结算部联络,并索取有关业务材料。


 注:L日——配股缴款截止日


L+N日——配股缴款截止日后第N个营业日



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1994年11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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