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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02-12-13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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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2年)

全文废止。参见:《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3〕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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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3〕2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编制季度报告应遵循本规则。


第三条 季度报告注重披露公司新发生的重大事项,一般不重复已披露过的信息。对已在前一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中披露过的重大事项,只需注明该报告刊载的报刊、互联网网站的名称与刊载日期。


第四条 公司应在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三十日内编制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刊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网站上。其中的财务数据应以人民币千元或万元为单位。在指定报纸上刊登的年度报告摘要最小字号为标准6号字。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第五条 公司应在季度报告披露后十日内,将季度报告文本一式两份分别报送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和公司所在地的证券监管派出机构。


第六条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需经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公司简介


第七条 公司应披露如下内容:


(一)公司股票简称、股票代码。(若报告期内公司股票简称发生变更,应披露变更前的股票简称)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的姓名、联系地址、电话、传真、电子邮箱


(三)公司注册地址、公司办公地址及其邮政编码,公司国际互联网网址、电子信箱


第三章 财务资料


第八条 公司应披露如下财务资料:


采用数据列表方式,列示报告期(期末)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二)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三)在财务报表附注部分,需披露如下内容:


1、与前一定期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以及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重大变化及影响数。


2、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及其更正金额


3、应纳入财务报表合并范围而未予合并的子公司名称及未合并原因。


第四章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第九条 公司管理层应当对财务报告与其他必要的统计数据以及报告期内发生或将要发生的重大事项,进行讨论与分析,以有助于投资者了解其经营成果、财务状况。


管理层的讨论与分析不能只重复财务报告的内容,应着重于其已知的、可能导致财务报告难以显示公司未来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的重大事项和不确定性因素,包括已对报告期产生重要影响但对未来没有影响的事项,以及未对报告期产生影响但对未来具有重要影响的事项等。


第十条 公司管理层应当介绍公司经营情况,简要分析公司报告期内经营活动的总体状况,至少包括:


(一)公司经营的季节性或周期性特征(如有)。


(二)对占主营收入或主营业务利润总额30%以上的主营产品,应分别列示其产品销售收入、毛利率。分析报告期利润构成情况,如公司非经常性损益对公司利润总额产生重大影响,应单独列示其金额、来源及其占利润总额的比例。如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或其结构发生较大变化,应予以说明。


(三)简要介绍经营中出现的问题与困难


第十一条 公司应披露如下重大事项:


(一)报告期内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应当介绍新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名称;


(二)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


(三)截至报告期期末对外担保的总金额、委托他人进行现金资产管理的金额总计。


(四)公司在前一年度或上半年度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有解释说明段、保留意见、拒绝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审计报告,且涉及事项或问题尚未解决的,应当具体说明在本报告期内相关事项或问题的解决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管理层如果预测年初至本报告期期末的经营成果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应当予以警示。公司如对报告期年度经营计划作出滚动调整的,应当说明有关调整的内容。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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